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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一一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确保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完成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维护综合区管理部和谐发展稳定大局,依据《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党委与各党支部签订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范围

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党委书记、总经理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部及各党支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负总责;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 ,对管理部党委负责。

二、责任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定和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专人分工负责,有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

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分析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统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制度执行力,扎实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及党纪政纪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勤勉干事的自觉性。

(四)对本支部管理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全面落实任前廉政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各项廉政制度规定,推行廉洁承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止个人主观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杜绝个人自主决定。

(六)各党支部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实施细则,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好年度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班子作风民主、务实、清廉,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心系群众,共谋发展。

(七)各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积极开展效能监察,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小金库”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损害员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八)各党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须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管理部党委、纪委。

三、责任目标

(一)确保综合区管理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的行为。

(三)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

(四)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五)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六)没有发生领导干部相互请托,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七)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没有发生领导干部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的行为。

(九)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没有发生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十一)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行为。

(十二)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招投标规定,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经营性场地和各种设备设施使用权出让等经济活动的行为。

(十三)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的行为。

(十四)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黄、赌、毒”的行为。

(十五)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十六)没有发生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因各种原因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行为。

四、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依据《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考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年度内没有发生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行为的为达标单位。

(二)年度内发生党员干部违反本责任书责任目标的任一条或之外的违纪违法案件的,为不达标单位,否决其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

(三)发生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必须向管理部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由股份公司党委、纪委依据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章条款,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责任书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

31日有效。

责任人(签名):

日期:二Ο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人(签名):

日期:二Ο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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