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年休假享受对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不含试用期)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的;
(二)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三)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条年休假时间
员工根据在本单位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时间:
(一)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连续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条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对应天数的午餐、交通、通讯等补助相应扣除,其他福利发放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二)员工在年休假期间的月度工作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作考核合格,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四条休假安排原则
公司依据行业工作的特点、项目情况和员工本人的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一)员工安排休假,应优先统筹考虑所负责的工作要求。工作进行的特殊时期,不得安排休假;没有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有效合理安排的,或者由于休假可能会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安排休假。
(二)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
(三)若员工放弃休假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正常工作标准的2.0倍计发。
(四)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的,超出应当休假的天数的,离职时按对应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
(五)当年享受年休假后,有第一项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以下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做抵扣。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工作年限按自然年限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员工申请休假的需提前7天办理申请手续。员工本人申请休假的,需经公司领导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三)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
(四)员工可用年休假时间抵消病假、事假天数,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可按照年休假待遇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