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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休假制度

一、休假规定

1.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婚假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产假

1.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 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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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 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 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时间规定:

1) 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工伤假

1.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工伤待遇支付:

1) 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病假

1.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病假审批:

1) 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 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 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病假期间工资:

1) 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 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 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 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事假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4.事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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