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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作业

某水果店诉某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  某水果店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

仓储公司为水果店储存水果5吨,仓储期间为1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水果由存货人分批提取。合同签订以后,水果店按照约定将水果交给仓储人储存,入库过磅为50100公斤。仓储公司在接受货物以后,向水果店签发了仓单。在按照双方的仓储合同填写仓单过程中,由一人读合同的条款,另一人填写,由于该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发音有方言的口音,填写人将自然耗损率误写为百分之十,存货人也没有多看就将仓单取走。合同到期以后,存货人持仓单向仓储公司提货,出库过磅时发现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百分之四的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于是,水果店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认为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剩余46000公斤并没有超出自然耗损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仓储公司赔偿。

原告认为,仓储合同中约定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

仓单上的百分之十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笔误所致,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交付的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

根据《合同法》第394条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因此只要我方交付的货物符合仓单的内容就已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仓单上记载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现在实际的损耗4100公斤并没有超出仓单规定的耗损的范围,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仓单

是提取货物的根据,因此保管人员只要按照仓单的规定交付了货物,就不在承担赔偿责任,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被告交付了46000公斤的水果,并没有超过规定的自然耗损率,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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