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租用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海子湾砖厂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一年(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6日)。
第二条:每年租金30万元。 第三条:租金交付方式:
第四条:2014年2月16日前,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甲方保证用电通顺,砖厂的使用权真实性和不因甲方的债务纠纷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违约退还全部已交租金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不能用砖厂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从事与砖厂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否则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负责维修场内各项设备及轮窑修缮,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八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50%)给砖厂上环保设备。 第九条:场地租金由乙方和村民协商,甲方只给付每亩壹仟圆,如有高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必须和村民签订有效合同)
第十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增加用于生产的机器、环保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 乙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合同到期后,乙方保证所有用于砖厂生产的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如有丢失的,乙方需照价赔偿。(见财产清单)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协商下一年度事宜,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继续承包经营。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砖厂租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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