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办事指南
一、外市物业公司备案的审批程序: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下载并填写《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按办事指南第二点“备案所需资料”的要求装订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提交申请。
受理:申报表所填写10个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到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出 具受理单;申报资料及受理单密封后,由物业企业转交项目所在地的房管所。
初审:由项目所在地房管所抽查在管项目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企业作出考察报告,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受理单密封,由物业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核准: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明。 领证:企业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注:物业企业的注册地点没有项目管理的,由注册地房管所通知项目所在地房管所联合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由注册地房管所提出初审意见。
二、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用A4纸打印;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理解各种表格、说明及有关文件,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总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章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等。
(七)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提供维修资金说明情况一份。
(八)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九)本市项目提供“物价局备案收费申请单”一份。
(十)物业管理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财务人员)。(注:上述人员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统一到市房管局一楼办事窗口核对、签字,所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外市公司工作人员的社保单和劳动合同不限地区)。
(十一)我市只接受三级以上的外市物业企业备案。
(十二)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分公司公章,由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应当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
(十三)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