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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问责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章标题:经营业绩问责制度(试行)

经营业绩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油田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油田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油田持续稳定发展,参照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油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油田所属各单位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部门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针对单位(部门)领导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单位(部门)完不成经营业绩指标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通过签定内部承包责任书下达。对开发单位,主要考核原油产量和成本指标;对其它单位,主要考核内部利润、成本或费用补贴等效益指标。

第五条经考核,对完不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单位(部门)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一)经济处罚

对完不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根据单位欠利(成本、费用补贴超支)及欠产额度大小,按内部承包责任书规定沉没部分或全部业绩奖金。

(二)行政处理

对当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油田对其领导班子(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油田解聘其主要领导的职务,对其他领导成员按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处理措施。

对年度欠利(成本、费用补贴超支)5000万元以上或欠产10万吨以上的单位,视同连续两年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处理。

第六条对查出经营业绩不实的,根据其额度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七条由油田经营业绩考核小组提出问责,报管理局党委、管理局及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经营业绩考核小组由经营、财务、计划、审计、纪委、组织、劳资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八条本制度由油田经营管理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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