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2010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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