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办理依据
单位(个人)申请,卫生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予申报单位(人)出具医政许可工作申请材料初审表→卫生局医证科进行现场审查,现场与申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分管局领导核准→市卫生局医政科制证、盖章、发证→市卫生局窗口公示(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网和济宁市卫生监督网)
所需资料
注册:
(一)考取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未超过两年的,提交以下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档案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6、含人员注册信息的软盘。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的,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四)持外省资格证书在我市注册的,须由外省卫生厅出具未在当地
注册的证明。
(五)持外市资格证书在我市注册的,须由外市卫生局出具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
(六)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变更(区内→区外):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空白软盘一张。
变更(区外→区内):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
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
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含个人信息的软盘一张;
4、由原注册部门提供的变更通知单;
5、从外省变入原注销的医师证书收回,核发新证书,须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省内变更无须更换原医师执业证书);
6、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变更(区内之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表》(照片、变更理由、申请人签字、原执业机构意见栏、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拟执业机构意见栏内印章、负责人签字等项目齐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原执业单位、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