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程序
行政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收费依据:计价格[1999]2267号和计办价格[2001]616号文件规定,25元/人(含上缴中央3.5元)。 申请条件:
一、首次注册的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注册的条件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二)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经卫生部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的条件
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 首次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 重新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首次注册时提交的2—6项材料;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 变更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二、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见许可程序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 024-233880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卫生厅法规处 024-233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