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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及证件遗失补办

一、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二、办理依据

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⒉《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⒋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⒌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⒍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⒉受刑事处罚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⒋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⒍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⒎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⒏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⑴《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⑷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注册助理执业医师者还需提交助理执业证书原件;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⑺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白色背景); 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内的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新)》第二十条,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并持有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提交下列材料:

①《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医师执业证书》;

④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聘任证明;

⑥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⑴填写《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市级报刊挂失证明(滨州日报);

⑷《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白色背景); ⑹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山东省卫生教育培训中心(省卫生计生委斜对面)6楼610房间。咨询电话:0531-67876212 67876297 ⑴填写《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省级报刊挂失证明(齐鲁晚报或大众日报等); ⑷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1寸近照2张(照片下方标注身份证号和姓名); ⑹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鲁卫医字〔2015〕51号文件,确定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家医疗机构为省卫计委医师变更执业范围、重新申请注册培训定点机构。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影像楼(老办公楼)305房间 电话:0543-3256

510、3258850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89号2号楼12楼医学教育和培训中心办公室 电话:0537-2903832 济南市中心医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05号9号楼346房间 电话:0531-85695219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材料提交:地址:滨州市渤海18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209房间,联系电话:0543—3186526。

(二)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对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正。

(三)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及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六、附件下载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doc

2、山东省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doc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doc

4、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5、医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6、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及遗失补办办理须知.doc

7、军队医师换领地方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8、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doc

9、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10、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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