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取得和处置
实施细则(试行)
院发[2000]43号 签发:石俊华 (2000年10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我院的资产管理逐步走上正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的取得
国有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国拨、捐赠、个人集资、单位集资、科研经费等。其采购办法:
1、参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学院施行集体采购制度。
2、学院成立大宗物资采购小组,由国资办牵头,计财科、监察室、物资采购单位派人参加。
3、大宗物资采购的工作程序是:各单位在购物前需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小组组织实施。
4、采购可通过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市场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
一、学院资产的调拨
l、各单位闲置的资产、设备等,要做到认真清查清理,妥善保管,并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调整使用。
2、各单位应本着先调配后购置的原则,尽可能为学院节约开支。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闲置资产进行调整、调配。
3、凡未经批准将闲置资产转让、出租、出售或归为己有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学院资产的转让、出售
1、学院各单位对因年久失修、技术落后等因素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由使用单位写出转让、出售申请,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转让、出售。
2、协议转让、出售的,处置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20%以上的,要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让、出售。
3、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利用学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三、学院资产的报损
l、各单位属正常报损,需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在计财科备案。
2、在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学院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视为非正常损坏。学院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理
l、学院各单位需报废的资产,无论属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都必须认真做好清查清理工作,分别登记造册,并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封存管理,同时书面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内容包括:购置时间、原价值、使用情况、报废理由等。
2、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报废物资的单位参加,由学院物资处理小组组织实施。
3、对资产报废处理后的残值收入,由计财科统一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将10%转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中二分之一返还原单位)。
4、资产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国有产管理办公室存档,并在计财科备案。
5、凡未经批准,擅自报废学院资产的,视为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学院资产,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