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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三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必须正确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和相互联系,立足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履行好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历史使命。”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少数法院和干警对三项重点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或模糊认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对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没有理清。尤其是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认识不足,不能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对三项重点工作还只停留在表面工作和一般号召上,办法不多,措施不新,效果不佳。因此,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联系,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与法院职责的结合,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工作大局,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从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关系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之间是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一、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 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三者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同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一)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

矛盾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当中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因素。矛盾的产生是必然的,关键问题是人们如何认识和化解矛盾。笔者之所以说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是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以及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层面所作的论断。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决定着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其一切工作的归宿和根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所必须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最终价值目标和根本目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这项根本职责和根本目的来开展。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

当前,激烈社会变革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组织形式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社会管理模式也要随之更新和完善,在此背景下,人们迫切地提出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既然是创新,那就需要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人们需要通过改革这个途径使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科学,通过创新这个手段打破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无论是管理理念还是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无论是管理内容还是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都可以称其为一种途径抑或一种手段,通过这种途径或手段实现“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这一根本目的。

其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样是手段。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能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需要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调控社会秩序的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丰富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人民法院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同样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手段。

(三)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关键是要有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保障。法院的每一起案件都是由具体的法官来办理的,人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创新的力度和社会管理的深度,法官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才能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才能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法制秩序。公正廉洁执法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的保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终极要求。

(四)三者内在统

一、同步并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王胜俊院长指出:“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加强社会管理,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需要队伍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作为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职能的必然要求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途径,三项重点工作内在统一并必须同步推进。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本职能,社会管理创新是基于社会矛盾化解而延伸出的、促进职能作用发挥的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既是对广大法官的内在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三者与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割裂。同时,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首先,社会矛盾化解需要不断的社会管理创新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丰富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和手段,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其次,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社会矛盾化解这一根本点和出发点,只有在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才能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问题创制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政策、措施、方法和手段。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化解社会矛盾这个基本需求出发而相应展开。

第三,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为公正廉洁执法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为公正廉洁执法排除各种干扰。

第四,公正廉洁执法为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做到了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更可以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就会迎刃而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也可以据此寻求新思路。公正廉洁执法工作做不好,其他两项工作就失去了条件,更失去了保障,实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目标就缺少了根基和保证。

二、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明确了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就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点和归宿,抓住了其核心和保障,也就明确了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切入点,为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从确立价值取向、更新工作理念、构建工作机制、增强工作能力四个方面做文章。

(一)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 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确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法院和法官要通过审判活动的导向作用,确保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为大局服务中的“大局”,既要立足于党和国家这个“大局”,也要立足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大局”。为大局服务,要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担负的重要职责,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人民司法,就必须深刻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时时处处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把群众安危冷暖挂在心上;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转变司法作风上有新举措;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积极探索便民、利民、为民的新机制、新举措,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树立“一切为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并把这一理念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具体环节中。要着眼于社会矛盾化解,狠抓执法办案,全面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信访等工作,在办案中要强化司法的化解矛盾功能,着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从“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的转变;必须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坚持和谐司法,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当事人的实际,采用合适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纠纷;高度重视发挥调解功能,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决避免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扩大法官主动释明的范围和力度;尽可能将纠纷解决的重心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早期介入前移,争取将纠纷化解在最佳时机,防止矛盾激化;积极应对社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在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公众法治意识、引导政策生成等方面的能动作用;在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回访帮教、司法建议等工作,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制度的完善,努力追求司法效果的最大化。

(三)构建科学、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需要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以推进,需要科学、有效、完善的工作机制创新加以促进。当前,从化解社会矛盾这个根本目的出发,人民法院急需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一是矛盾预警和应对协调机制。将“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针对破产改制、征地拆迁、工矿事故、环境侵权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要通过建立实施科学有效的形势预判、协调联动等制度,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做好矛盾应对和化解工作。二是重大敏感案件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重大敏感案件审理情况;加强案件审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庭审安保措施,制定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预案;运用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权威的案件审判消息,争取舆论主动权,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三是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案件信息、接受当事人举报、回应网民关切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探索完善法官进基层等加强民意沟通的做法,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通过个案剖析和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政策法律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四是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切实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要重点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以及连锁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对涉及政策实施方面的重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慎重处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统一司法尺度。五是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衔接协作机制。要强化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更好地发挥各种非诉讼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通过社会力量构建纠纷预防和早期介入的第一道防线,促进基层自治,同时注重发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纠纷解决的能力和主动性。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中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坚持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大力推动社会法庭建设,通过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配合,逐步形成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六是司法公开机制。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一步全面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继续推行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四)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能力

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也是一种能力,是对每一个执法者的内在要求。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人民法官必须增强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力。要求法官切实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成好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不断提升法官职业修养;以强化审判业务和解决纠纷作为出发点或切入点,恪尽职守,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工作中;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担当,积极应对社会需求,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增强为民司法的能力。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必须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增强将人民群众的期望与需求融入案件审理的能力;必须争做平民法官,运用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工作方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工作中,对社情民意、公序良俗以及社会正义给予关注和尊重,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将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三是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要求法官必须遵循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精神,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判和正确处理;慎重运用审判权,严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内审理与裁量,力争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四是增强抵御诱惑、防范风险的能力。法官权重责大。在生活中,要净化自己的社交圈,警惕别有用心的人的拉拢腐蚀;要加强对身边的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在廉洁问题上出现薄弱环节;要正确看待进退得失,谨言慎行;在执法办案上,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确保履行好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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