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单位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单位各项用印事务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等,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中心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主任签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印章须经中心主任、副主任签字批准,进行统一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5、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7、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9、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中心所有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5、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浦口区市政设施综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