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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二

河南省医药学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

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药物制剂专业建设、中药制药专业建设、药品营销专业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具有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即不准采购单位设备资金总值超过20万元的设备),并且用于硬件支出的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项目资金总额的20%。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实施、监督、指导等机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绩效考核”的原则,并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实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其它与国家示范校建设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整体预算方案,各项目建设要根据总预算方案,制定建设项目预算方案,并签订《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五条统筹安排使用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小组负责做好年度项目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经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项目下达预算要求,限期启动项目建设,对专项资金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和明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须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只允许从以下项目中支出:

1.办学模式改革中支出:用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相关方面的支出和单位限额规定以内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教学模式改革中支出:用于教育教学内容改革、专业建设方面,比如教育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教学做一体化等费用以及单位限额规定以内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3.课程建设费用支出:用于开发适用于工学结合的基于工作过程(任务)的行动导向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

4.师资队伍建设支出:指用于聘请、培养专业带头人、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兼职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5.信息化建设支出:用于教育软件资源建设、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开发、应用和维护支出。

6.校园文化和环境建设支出:用于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和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7.其他方面支出:用于项目管理、验收、审计、考核等方面。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其它专业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1.人员经费: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引进、聘任具有高级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教研成果奖励等。

2.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支出。

3.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4.维修费:指为完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建设而必须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第九条设施设备购置、教学基础工程建设,由项目组提出购置方案,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

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实施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学校财务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必须由项目办审核,分管子项目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各项目承建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国家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财务科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各项目建设小组人员,均要遵守国家财政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承建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内的年末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

律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日常核算和监督;项目建设监控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定期审计。

第十八条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法定代表人、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以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如发现违规事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本细则做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医药学校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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