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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9:2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新闻自由

摘要 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总是一项得到广泛认可的公民基本权利。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对社会的形象力不断扩大,新闻自由的界限也随之扩展,怎样做到体制内的新闻自由是一个需要深思的话题。关键词 新闻自由 社会主义体制 司法公正 管理架构

新闻自由本来是西方国家首先提出的一个概念,但由于全球化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我国的传媒界如今也在频繁使用。许多传媒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开始将这个词引入严肃的学术性讨论,也对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新闻自由的概述

(一)法律中的新闻自由

1.国际法律中的新闻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有关于表达的规定,全文如下:

“„„

二、人人有表达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驶,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这个条文是对表达自由的完整表述。它明白规定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同时规定了行使这项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必须限制的范围。①

2.中国法律中的新闻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于1998年10月经我国政府代表签署,尚待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这四项列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显示了国家在这方面将国内法制与“公约”规定相衔接的不懈努力。②

但我国法律仅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颁布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在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此后直至如今六十年间,在法律和其他一切官方文件中都没有明文确认“新闻自由”。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分别有香港或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规定。据这两部法律的官方英文本,新闻作pre,出版作publication。可见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尚待明确。③

(二)新闻界的新闻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彻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按照“公约”表述的精神,新闻自由就是人人享有寻求、接受和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

的自由。在英语等语言中,“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同一个词,这是因为最初的新闻媒介就是报纸、期刊等印刷出版物。在当代,freedom of the pre已被推广至涵盖广播媒体、电视、电影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中,以至互联网。学界通常认为,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首先,新闻传播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等出版物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当然包括新闻传播活动。④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近来一些官方文件也使用了这些术语。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定义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则肯定为新闻记者的权利:“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⑤

二、中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新闻自由的基础 1.新闻自由的法律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上所列都表示了我国在新闻自由上有基本的法律保障。

2.新闻自由的民主权利基础

新闻自由的民主权利基础源于公民借助于媒体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新闻自由的职责之一,是减速政府,保障民主程序的正当运行。其民主权利演绎的是公民及媒体因监督政府而产生的制度性权利。⑥

(1)新闻自由是人民主权的宪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上述规定没有出现保护新闻自由的字眼,但可以将其视为言论出版自由是新闻自由的权利渊源。由此,确立了媒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宪法地位。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则政府和国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理所应当,而新闻自由就是监督政府的最为有效的形式。

(2)新闻自由促进民主权利的实现

在当今世界,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直接反映着社会的民主发展水平,因为新闻自由与民主往往是相辅相成的,所以一个国家越是民主,其新闻自由往往越有保证,开放程度越高。新闻自由从蕴育到产生,已发展成为了一项被各国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和公民的各项具体的民主权利融合为一体,成为实现民主权利的基本方式。现代媒体的使命,就是帮助公

众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切实监督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力行使,进行良好的舆论引导和社会控制,真正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三、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新闻自由

1.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对立统一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存在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的关系。

(1)司法公正保护新闻自由

上文已提到,我国在宪法里就有直白的对我国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批评权建议权(可算作新闻自由)的保护。

(2)新闻自由限制司法公正

虽说传统媒体最基本的自我要求就是报道事件要客观公正,但事实上媒体常常会通过新闻报道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公正,这样的公正就被赋予了感性的价值判断,这样的判断往往与纯粹的公正是有偏差的。而司法在认定事实中,会更侧重于客观事实,并将其通过理性思考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所以一旦媒体介入司法审判,案件就不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公正。因此媒体介入司法案件需要谨慎。

(3)司法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我国在单纯的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部法律完整而系统地规定新闻监督权利,立法阶段并不完备,宪法中的只算是推演出来的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法律规范都太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

2.我国新闻活动的管理

目前,我国现行的新闻事业的管理架构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即由党委系统的宣传部与政府序列的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共同负责。二者的权限划分一般来说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新闻出版局和广电局负责具体管理。但这只是一个基本原则,没有更加明确的职权范围划分,并且行政管理的部门层级较低,同我国行政体系脱轨。

3.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

由上述所说可得,首先,我国新闻自由权利条款和保障条款的具体法律基本空白,这使得新闻工作者得不到安全保障和权利保障,难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与作用,也降低了社会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其次,管理职权划分不明确,容易造成争相逃避管理责任、形成管理空白的局面。因此,我们应加强新闻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新闻自律的机制。

参考文献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2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3页

③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5页

④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4页 ⑤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7页 ⑥向长艳,《新闻自由权利基础沉思》,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郑州

2010级新闻2班

李霰 20100061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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