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隆达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会员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扩大工会组织的群众基础,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黑龙江省垦区隆达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 工会会员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黑龙江省垦区隆达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会领导下进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会应当派员对工会选举工作进行全程指导。
第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分类实施。由筹备有关组织负责。
第六条 黑龙江省垦区隆达机动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工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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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组或车间为单位提名,由筹备组根据多数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支部和交通运输局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人选。在当选的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本单位会员,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身体健康。
第八条 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