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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总则

第一条 组建研究生支教团是天津师范大学响应团中央、教育部号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校青年人才优势,缓解国家中西部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等问题,促进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建功立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的重点项目之一。

第二条 组建和派遣研究生支教团是天津师范大学把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为学校积极延伸育人手臂的有益尝试,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争当“四个新一代”青年先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天津师范大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支教团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甘肃、重庆等中西部地区从事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所有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西部支教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扬“团结、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确保支教团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建立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招募、选拔、培训、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即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一般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的工作职责如下:

1.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接受团中央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的领导,积极配合相关服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项目办完成研究生支教团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2.负责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管理、考评和督导服务等工作,严格执行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管理规定;

3.根据支教团服务地的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为我校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积极争取校内、校外资源协助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在当地开展支教扶贫等工作; 4.做好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协调我校支教团志愿者和服务地的关系,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5.通过书面评定、电话、电子信箱、问卷等沟通形式,定期向各服务地了解我校志愿者工作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团中央和天津师范大学领导小组汇报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实施情况;

6.对我校支教团志愿者的表彰和处分提出基本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第八条 每届支教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副团长同时兼任分团团长,共同负责团结和带领支教团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汇报支教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为了不断加强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政治建设,依照党章中的有关条款,在每届支教团中成立临时党支部,按照组织程序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并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第二章

志愿者选拔

第九条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项目办具体实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面向全校公开招募。

第十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如下:

1.必须是天津师范大学应届正式本科毕业生;

2.本科毕业生须具备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免试推荐资格; 3.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与环境适应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以及奉献精神;

4.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西部地区的生活和工作(体检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5.参加学院选拔,获得所在学院或校团委的推荐。推荐单位应对应募者素质严格把关并对其参加培训、完成学业、实施服务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6.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应募志愿者报名材料包括支教团报名表、学习成绩单原件、支教申请书、英语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所有材料经过推荐单位审核无误批准后报送项目办。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组织综合面试,对应募志愿者进行考核和选拔,初步确定支教团志愿者名单。

第十三条

名单初步确定后,进行体检并在天津师范大学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体检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募志愿者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协议书》,取得支教资格。最后由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将入选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团中央批准后,支教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志愿者培训 第十四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赴服务地之前,必须接受团中央、服务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团委和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方案根据各服务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从支教团成立开始,至支教团抵达服务地结束。

第十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工作以提高支教团团队意识、集体凝聚力以及志愿者纪律性为首要任务,着力提高支教团志愿者的思想认识、教学水平和身体素质。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师范教育、服务地国情教育、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基本知识教育、体能训练和基本生活技能教育等。

第十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组织的培训形式包括: 1.党支部组织生活: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以党支部为核心,支教团全体成员参加,通过座谈、讨论、讲座等形式深化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理解,强化志愿者的思想认识和奉献精神;

2.教学实习:培训期间至少组织四次,内容以学习中学教学、管理的经验方法为主,形式上通过观摩学习、与优秀教师座谈、模拟授课等途径开展;

3.支教志愿者经验交流会:培训期间至少组织两次,邀请往届志愿者代表就相关专业知识、生活基本技能及服务地具体情况等内容开展交流和培训活动; 4.自学:自主学习志愿服务和扶贫接力计划的相关知识,服务地自然、社会特别是教育发展状况;

5.其他形式的培训活动:除上述培训形式外,支教团也可以自主开展其它形式的培训活动,但必须事先征得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的同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由支教团团长和党支部书记负责具体实施以及考勤监督。因故无法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事先通知团长和党支部书记,并经由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主任同意后,方可请假。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支教团志愿者,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支教团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培训为名参加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培训、派遣

第二十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是指支教团志愿者参加由相关服务省、服务县项目办集中在服务省会城市进行的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派遣前,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应保证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加相关服务省项目办举行的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将确定专人负责,出发前与服务省和项目办加强联系和沟通,提前告知行程安排和抵达时间,并根据实际指派项目负责人带队前往,确保安全抵达。培训和派遣期间的支教团管理工作由带队老师或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教团志愿者必须参加赴相关服务省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将邀请学校有关领导为研究生支教团送行,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培训、派遣活动期间,支教团志愿者应自觉维护天津师范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服从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纪律和要求,按时参加岗位对接和培训座谈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培训和派遣活动结束后,支教团志愿者必须按照相关服务县项目办统一要求按时赴服务地开展支教工作,不得私自滞留或前往其它地方。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教服务从支教团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开始,至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经由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后离开服务地返校为止,为期一年。

第二十八条

支教团志愿者必须严格按照团中央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赴服务地教学一线完成一年支教任务,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非教育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支教团志愿者在服务地期间,必须严格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2.遵守全国项目办、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天津师范大学的各项规定,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自觉维护天津师范大学和中国青年志愿者的形象;

3.到达服务地后,若更换手机号码,必须及时告知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如需休整,必须事先征得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和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4.必须服从服务学校的安排,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做好教学工作,并尽快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汇报在服务地的工作岗位、教授课程、每周课时数等基本情况。如果对服务学校的安排有不同意见,必须同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联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协调,不得自行同服务学校解决;

5.服务期间要严格保证上课和值班的出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服务学校请假;

6.不得单方终止招募协议,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必须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申请,并报服务学校和服务地项目办同意、报团中央项目办备案后,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7.不得私自离开服务地,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必须事先向服务学校和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取消该支教团成员研究生入学资格; 8.不得在工作日内出行旅游,如利用节假日出行,出发前一周必须报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批准。因出行旅游发生意外的,服务地项目办、服务学校和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不承担相关责任;

9.假期放假,必须按照服务学校要求的离校时间离校,在离校前应开具离校证明,并由服务学校教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在学期结束时将严格检查志愿者的离校证明;

10.做好文字、图像、影像等资料的保存,返回天津后交予本届支教团团长。

第三十条

志愿者在完成学期工作后,须上交工作总结,对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总结,特别要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上交项目办。每学期结束后,志愿者须返回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进行支教工作述职,述职合格后方可回家。如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学校可以采取警告、处分、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的党团关系保留在各自学院,服务期满后,需由服务地党务部门出示开展组织生活证明交回各自学院。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间,团长、党支部书记和副团长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担负起协助管理志愿者的责任,在一年支教工作结束后向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上交团队总结、个人总结和图片、影像资料。如因工作失职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撤销相应职务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支教团成员结束支教任务后,回校完成研究生课程。研究生阶段所学的专业方向应为其本科专业方向,不得擅自转专业,若本科专业无硕士点,需与研究生院、校团委及所在学院商议决定研究生专业方向。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支教服务期间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

第三十五条 西部计划项目办统保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为每人200元,费用由团中央志工部解决。

第三十六条

支教团派遣前,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研究生支教团提供生活保障条件,包括支教团志愿者的基本食宿条件。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补助在服务地自行办理银行卡,在中国志愿者网上经二次注册后,录入银行卡号等信息,补助由团中央统一发放,志愿者在支教地服务期间除每月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外,还享受每年两次往返服务地的交通补贴(火车硬卧)。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团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

完成志愿服务后,天津师范大学项目办、服务地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将对志愿者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并作为落实有关研究生支教团各项保障政策的主要依据;同时,团中央项目实施办公室将根据鉴定意见统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 第四十条 除以上政策保障外,志愿者还享有《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的意见》(中青联发„1998‟28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做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999‟46号)、《中央文明办、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11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政策保障。

第四十一条 志愿者在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并鉴定合格后,回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但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的由本人负责;因意外事故所致不能准时返校读研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加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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