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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2条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会计人员由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会计从业资料上岗》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企业领导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决定。

(2)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任免、调动、聘用、解聘手续。

第2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3条会计机构设置。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2.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4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企业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5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集团统一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

(2)会计人员需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3)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会法规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等,教育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本单位组织有较深会计和财务管理造诣的学者,专家授课两种。

4.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统一注册登记制度,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申报资格。

5.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允许一年以内重新申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否则,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6.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由财务监督部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由子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并于及时把在职会计人员资料和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整理文档,列明清单,交集团公司财务监督部归档。

第3章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6条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7条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限定为每

3.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第8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

2.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9条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1.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生产过程,懂得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2.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应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5.企业鼓励会计人员的在职业务学历学习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10条会计人员考核制度。

1.考核依据。根据会计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状况、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效果、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2.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客观公正,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工作岗位要求的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使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考核出现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11条责任处理

1.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违反本制度自行安排或聘用会计人员的,一经发现,除立即停止聘用外,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分。自行聘用期间的一切经济责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承担。

3.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侵占、破坏国家财产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按规定进行纠正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报公司研究决定;调离会计岗位,并报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按《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12条附则

1.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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