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
郑财办预外„2009‟18号
关于2009年购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财政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09]24号)文件精神,针对该意见第八条的要求,市内五区(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下同)领取购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补贴的标准
补贴对象购买市内五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补贴600元/平方米,其中市政府补贴500元/平方米,项目所在区政府补贴1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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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最高补贴标准。对于补贴对象购买住房不足90平方米按实际购买面积补贴,对于已享受过优惠性政策住房(房改房、安居工程等)的扣除原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二、购房补贴的原则
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三、购房补贴的操作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到市房管局权属处确认,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出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
(三)补贴对象持《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购买市五区内面向社会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不含二手房),同时,应履行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相关购房费用。
(四)补贴对象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纳相关购房费用手续到管理中心,加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印
章。管理中心注销补贴购房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将补贴对象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五)补贴对象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及管理中心加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货币补贴款事宜。区财政对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情况登记造册。
四、市区两级财政结算
市财政应负担的补贴金额委托区财政办理,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的补贴金额连同区财政负担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区财政凭补贴对象已享受经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情况表及有关资料,到市财政分批次申请补贴金额。
五、享受购房补贴所购住房的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
(一)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购房合同,禁止撤消、变更。市房管局登记发证中心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的字样。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有关资料进入产权档案,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内上市交易的,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所购房屋产权满5年后为完全产权。
六、购房补贴违规处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适用《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购房补贴的时限规定
补贴对象到管理中心申请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办理期限截止到2010年1月31日,区财政办理补贴款项期限截止到2010年2月28日。
未通知解决权归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购房补贴程序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5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