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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3: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乡县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

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决定在抓好大气攻坚战各项任务的同时,突出抓好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推动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县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取缔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类别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6.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三)标准

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三、整治取缔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各乡镇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17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攻坚办”)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17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信委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县攻坚办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登记手续的污染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通告相关审批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局

2.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2016年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而未按要求关停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

3.国土部门负责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

4.质监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质监手续,凡涉及无质监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质监局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辖区政府牵头,环保、工商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环保手续,但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通告相关审批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局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2017年3月31日前,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明确治理标准和完成时限,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挥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专项行动期间,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实行“日报告、周总结、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整改

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实施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对涉及污染企业要依法关停、清退、淘汰,坚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 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经营许可证,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收回所有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取缔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锅炉使用证和生产许可证,根据职责实施取缔关闭工作。

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 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整治取缔行动落实情况,以及执法程序、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察。

司法部门: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

县攻坚办将组织专项督查,对各乡镇开展清理整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排查工作不力,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排查出的问题未能按照治理标准和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党政纪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的完善类企业一律强制取缔拆除。

十小和散乱污企业定义

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小散乱污责任书[定稿]

如何顺利拆除小散乱污企业(一)

小散乱污专项行动方案

镇“散乱污”企业整治承诺书

某乡“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5000家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散乱污”企业原地改造提升方案

**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报告

新乡县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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