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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榆泉煤矿管理处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保证我矿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技术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上榆泉煤矿管理处生产技术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组员:各副总工程师、生产办、区队长和技术队长职责:

(一)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分管的生产管理业务和机电管理业务负责。

(三) 矿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 各副总工程师分别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有领导下,对分管的业务负责。

(五) 生产办为全矿生产技术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矿采掘设计、采掘质量管理等业务。

第四条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每月召开一次技术例会,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队长对本队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工程师对分管的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努力学习,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应变能力。

第七条设计管理

设计工作的原则:

(一) 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 要结合矿区实际情况,企业内部与外部,近期与远期、技术改造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三) 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和主体工程布置要做到可靠、先进。

(四) 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设计工作要求:

(五) 新水平、首采区的设计任务由设计单位承担,接续采区的设计任务由矿生产办负责。包括:矿井的中、长期规划,工作面布置,采掘面主要设计和其它相关的中小型设计等。

(六) 设计工作应认真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及公司或上级部门有关的各类技术文件,要认真收集各种原始资料,

使设计达到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七) 设计图纸要合理安排图位,按照《煤炭工业设计手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进行制图。注尺寸、标序号、制图例要求数字清晰、准确、文字工整清楚,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

(八) 设计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机电设备尺寸和地质说明书等资料编制,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工业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设计人员所设计的图纸,编制的说明书要符合审批程序。

(九) 设计人员负责进行该项设计图的施工指导和检查验收。参与技术交流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和实际问题;出现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要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后,由主管副主任和设计人员与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十) 设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严守档案管理中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采掘管理:

(十一) 矿井中、长期规划,年、季、月生产作业计划的初编由生产办牵头,各业务部门配合集体编制,上矿务会研究确定后由生产办负责报出。

(十二) 采掘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生产办批准的开工报告;采掘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开工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组织作业;经会审批准的作业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员负责进行校验、装订、和贯彻签字并按规定发放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三) 地测站在接到生产办下达的开工报告后,必须于2日内标出巷道开口位置及方位。

(十四) 需要复工的井巷工程必须办理复工报告,复工报告审批后由生产办进行复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持有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十五) 采掘工程完工后,由生产办组织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共同验收,工程验收后,填写工程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单,提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解决。确认工程合格可以使用时,方可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签证单。

(十六) 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矿井相关部门移交所有的内页资料。凡达不到验收条件者,生产办有权拒绝验收。

(十七) 各类井巷工程都要按成巷进尺进行验收,而且技术资料齐全,不成巷不验收。

(十八) 要加强掘进贯通管理,贯通巷道灯把好五关: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紊乱、防止贯通贯通伤人、防止冒顶。

(十九) 采区和工作面接续要统筹安排,切实为回采接续面的安装倒面留有余地,保证做到搬农倒面少停产和不停产。

(二十) 采区和工余面移交必须有完善的通风、运输、洒水、机电、信号、照明、排水系统,务设备必须经过试运转。在没有影响安全生产、巷道畅通、支架完整的情况下方可移交生产。

(二十一) 接续采区和工作面安装完毕,由生产办组织生产指挥中心、机电办、通风队、安全办、接收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矿主管领导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二十二) 各采掘队要加强巷道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负责人主管质量工作,队内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班班进行验收,不合格要坚决推倒重来,对生产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各队要认真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人,查明原因,提出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十三)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破碎带,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 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 矿每月进行三次旬检,各施工单位队长、技术主管、业务部门分管派人陪检,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落实,对问题较严重的要进行处罚。

第九条地测管理:

(一) 地测站要为全矿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采区设计前三个月,在经过少量勘探工程施工后,提交结合对生产区域地质条件的综合分析编制的盘区地质说明书;有关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也要根据业务联络书的具体要求时间及时提供。

(二) 地测站要施工单位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通知单,地测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为施工工程提供所需的地测资料。

(三) 地测站要为开采提供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四) 地测站在设计阶段、开拓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储量管理和资源回收情况。

(五) 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矿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地测站应及时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措施意见,编制探放水设计等。

(六) 矿井在不同的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具备相应的各种地测资料,资料的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完整、准确。

第十条 本规定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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