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年水泥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凡在万年水泥厂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要按本制度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二、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单位责任人要立即向公司领导及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万年水泥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总部领导及当地安监管理部门报告。此外,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非本企业的自然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市政府、市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的各类事故,由企业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其报告。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五)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企业安全环保部要向政府及公司有关部门报送结案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本企业有关单位要提高对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二)发生各类事故后,本企业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