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本着“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由安检人员和跟班队干部及时报告调度室,并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
三、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五天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
六、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矿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安全科及工会有关人员同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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