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事务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指出: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按照文件精神,从2002年开始各地纷纷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实现了劳动保障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向基层延伸的目标。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服务。
2、在街道(乡镇)办事处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3、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要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况的台帐,定期上报就业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
4、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各种形式的就业实体、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鼓励和协调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扩大就业。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以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并提供就业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
5、、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6、协助做好辖区内劳动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提供有可能生产劳动争议的信息,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7、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统计报表等有关信息。提供社会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协助落实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指导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8、负责管理辖区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