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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答 辩 状

答辩人:袁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0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答辩人:王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7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在答辩人与李定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李定君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人民币846006.6元的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答辩人的长女袁才于2016年9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袁富才在死亡之后厦门市海沧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因袁富才死亡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56060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林、王珍和李定君因袁富才死亡造成的损失实际汇至答辩人袁林的账户是983727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39787元。袁富才在福建省厦门市死亡之后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等 亲友赶往厦门市处理善后事宜和赔偿的相关问题,在厦门市住了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方才将上述事宜处理完善,在这期间包括袁富才的丧葬费等共计花费了15余万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剩余的款项是1489787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和李定君的赔偿款汇至答辩人袁华林账户983727元,扣除办理丧葬和赔偿事宜花费的15万元,剩余为833727元。其中属于答辩人袁华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54288元,属于答辩人王国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63931元,属于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7858元。剩余的款项为457650元。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工亡补助金也应先扣除二答辩人与原告的生活费之后再进行合理分配,二答辩人同意生活费参照上述数额进行计算,即扣除上述生活费之后能予以分配的数额为247823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扣除两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理袁富才的丧葬以及赔偿事宜之后能分配的赔偿款数额为705473元,在本案中应如何合理的分配该笔款项,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款项应根据死者生前依赖被死者 予以划分。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代理人认为二答辩人相比原告应予以多分。首先二答辩人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好不容易将子女抚养成人,本以为可以享天伦之乐,但是却女儿袁富才却死于非命,给二被答辩人的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且二答辩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衣食住行均需要子女提供。其女儿袁富才去世之后二答辩人的日常生活变得相当艰难。其次根据死者袁富才与李仕贵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应由袁付贵承担原告的主要抚养义务。原告的父亲李仕贵与本案的死者袁富才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5月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原告由李仕贵负责抚养,死者袁富贵支付多少生活费取其自愿;且袁付贵在生前的财产全部赠与其儿子所有;现原告已年满14周岁,再过4年就已成年,能自食其力养活自己。但是二答辩人却是即将一天天的老去,在不久的将来将完全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专人照料。因此代理人认为,二答辩人与原告在分配上述款项时多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代理人向法庭建议对于705473款项分成5份,由答辩人袁华林、王思珍各占5份之二,原告占5分之一的方案予以分配。

望法庭根据上述事实依法采纳上述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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