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11月2日讯 2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9月30日公告出让的1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截止,成交结果揭晓,这11宗土地9宗流拍,2宗底价成交。
2011-G095至2011-G103号共9宗地因无人申请购买而流拍。从出让公告上看,这9宗地都位于长清大学科技园片区,包括4宗商业金融业用地和5宗居住用地,总面积约855亩。
划拨土地能否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
王选勋律师,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省所)房地产建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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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先生:我单位有一块划拨土地,因其上的房屋破旧不能使用,现单位准备用该块土地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建一商业综合楼和部分职工住房,初步约定综合楼归开发公司,住房归我单位,但不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特请教王律师:划拨土地可以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吗?
王律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一方的出资。但考虑到当前大量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进入市场,同时也考虑到土地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利用效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为: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经政府批准转让后,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方按国务院规定缴纳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或者作其他处理。所以王先生你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完土地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律师提醒:《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不按上述程序进入房地产市场,就会导致合作合同同无效,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