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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内部招待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餐饮业内部招待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1、简化会计处理

内部招待无收入等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简化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成本价)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营业税处理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酒店内部招待客户,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同时又不属于营业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列举的9个项目不包括交际应酬,因此,酒店内部招待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如果酒店内部招待时赠送客人礼品,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有税局回复纳税人咨询时认为业务招待过程耗用的食品原料、饮料、烟酒也要视同销售,我觉得不妥,既然是业务招待,有本企业人员也有客户,又如何能划分得清客户吃了多少,本企业人员吃了多少,难道让税局来核定?假如这也要视同销售,那么引申开来,参与业务招待的本企业人员和客户是否要就所享用免费餐饮缴纳个税呢?还没哪个税局这么要求吧?当然,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原料、人工费用,应该按业务招待费限额税前扣除。

我们在自己的酒店吃饭,招待客人,不收费,是否也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处理的。 借:管理费用 贷:营业收入

强化餐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思考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饮食业迅猛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但由于其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在财务核算方面的不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偷逃税问题比较严重。

一、餐饮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餐饮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所得税税负率远远低于正常值,如果餐饮行业按10%的利润率测算,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应在2%左右。而餐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收入比例普遍不足1%,更有甚者长年亏损。餐饮企业通过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普遍存在隐性收入,营业收入未足额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因其特殊性,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情况,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容易给某些企业钻税收上的空子,隐匿部分不开票的收入,达到少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在一些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内控管理较为严谨的少数企业中基本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经营者委托境内外著名酒店管理,定期缴纳管理费的,这些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较高)。如果既是酒店的经营者又是酒店的管理者的情况下,不分企业规模的大小,或多或少都存在少报营业收入的情况。这个问题以核定征收餐饮企业尤为普遍和突出。

2、其他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餐饮企业除正常的营业收入外,其他如出租收入、会务费、进场费、垃圾(废弃物)销售费、泔水费、瓶盖费、搭伙费等杂项收入较多,虽然每笔的金额不大,但累加起来金额也不可小觑。有些企业将这些收入计入往来或职工福利,这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习惯做法。

3、以餐抵租(连锁加盟),不计收入。目前餐饮业户除高档星级宾馆外,营业用房一般多为租赁,经营方式既有租赁经营,也有承包经营,还有加盟连锁经营。为此,餐饮业户每年都要支付给房屋出租者或发包方租金或承包费、加盟费等;收取方也要按租赁(加盟)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费。为逃避税收,双方便以餐抵租,出租方不作租赁收入,以餐饮消费开支抵冲应收取的租金;承租方对来自出租方的消费收入不计营业收入,连锁酒店对其加盟收入也不记收入不申报。

4、内部招待未视同销售申报。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成本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对涉及的所得税,企业在以市场价计收入的同时对该内部招待项目计入交际应酬费列支。而企业的一般作法是:宴请招待宾客免单,不计收入,只按成本价计费用。这时,若调整后企业全年交际应酬费未超支,则对所得额无影响;若交际应酬费已超支,则超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查中我们发现中等规模的餐饮企业年内部招待费大致在20万元左右,对企业的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5、挂账收入未及时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允许其长期客户消费时签单挂账,日后统一结账开票。对于挂账客户,特别是在跨年度时,企业往往未及时结转当年度收入,而营业成本却已按正常项目结转,导致当年损益核算不正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发票取得的不规范性。由于餐饮企业的食品供应商大多为农贸市场或个人,发票代开或无发票现象比较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规模偏小的餐饮企业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企业往往通过虚开发票、甚至是假发票列支成本,虚报亏损。

2、工资不实。餐饮企业需聘用大量的服务员,而服务员的工资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强,所以劳务用工现象较为普遍,工资列支缺乏控管手段。此次调查中,发现32%的查账征收餐饮企业存在以劳务发票列支工资的情况,更多的餐饮企业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统筹,直接在税前列支工资。所得税税率是33%,开具劳务发票企业只需承担8%左右的税金费用,更有些企业虚开劳务票、虚列人员,增加费用。

3、装修费用。餐饮企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吸引客源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往往3-5年餐厅就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动辄就要上百万,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规定,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以及租赁的房屋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有的企业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年度损益,提前进入成本费用。餐饮企业的装修费多为白条,还有的企业甚至以白条虚增装修费,减少所得税额;

4、成本核算。餐饮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核算耗用的食品和调料等,不包括人员工资和水电等费用,成本核算相对简单。由于食品的保鲜度要求较高,金额大和数量大的鲜活类食品一般不经过仓库管理,全部由厨房直接管理,月末计算出当月实际耗用的物料成本;有些企业则干脆以收入倒挤成本,按既定的收入和一定的毛利率,倒推成本做假账。

二、餐饮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的指标和项目

在调查中,通过经营类别、经营规模的横向比较,我们总结了几项常用的指标和项目,为餐饮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当然,这些指标必须以核实企业的相关费用为前提。

1、餐饮企业的毛利率:规模小的餐饮企业的毛利率通常在50%--55%,规模大的应在55%--60%,毛利率在35%--45%的企业,往往存在少计收入,全列、甚至虚列成本的现象,可通过企业的菜单、采购单测算企业的毛利率,倒算其收入。

使用该项指标时,要首先判断餐饮企业是以企业还是以个人为主要消费对象,以企业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餐饮企业的收入相对真实;以个人为主要消费对象的,收入的虚假成分相对较高。通过毛利率分析,可判断餐饮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2、水电、燃气费用:餐饮企业的水电、燃气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应在4%左右;依据该指标可对餐饮企业的收入进行初步判断。尤其对于毛利率正常、却常年亏损或税负极低的企业,可依据上述指标进行测算,因为其收入和成本可能都经过倒算;对于以收入抵房租等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该指标为突破口。

3、“收银日报表”与财务“收入日报表”进行比对。一般来说,收银员制作的“收银日报表”是以“点菜单”为依据,作假的可能性较小,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在财务人员制作的“收入日报表”上;可将两表进行比对,核对两表及入账数据的方法来发现瞒报收入的问题。

4、餐饮企业雇佣人员总数与经营面积和规模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平均每10个餐位,需要1个服务员,管理人员、厨师、后场人员与服务员的人员比例是1:1.2;通常经营面积在500平米的企业,雇佣员工应在20-25人;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雇佣员工才可能超过40人。餐饮企业普遍存在多计人员现象,可要求企业列出人员分工明细,注明签订合同、缴纳统筹的人数,区分有多少是钟点工;调取工资发放凭证、转账单,确定合理的工资列支金额。

5、核实企业的装修费、劳务费:对照付款单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以白条虚增装修费,增加税前摊销额的情况;核查企业的劳务费发票和业务是否属实;对企业大额的普通发票广泛协查,核查企业发票的真实性。

6、利用成本费用指标强化餐饮业核定征收管理。目前,所得税核定征收使用的是单一的收入指标,而小型餐饮业申报的营业收入是比较失真的,应将收入、成本费用指标综合使用,确定相对合理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强餐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项措施

1、加强餐饮等风险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征管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持续对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涉及的行业风险特征、风险点进行梳理、描述、积累,针对行业特点,研究征管措施,并籍此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这其中包括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日常管理、所得税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容。用制度来推进税务人员依法开展管理、用制度来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

在《餐饮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尤其应该强调所得税分类管理,要对查账征收企业逐年进行认定,将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餐饮企业,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将所得税贡献率不足1%的企业,作为当年评估或检查的重点。为杜绝少报收入的普遍现象,对核定征收企业,可以对其采取“按照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或“采用按照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分别计算,并从高核定。

2、提高餐饮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餐饮行业税负评估系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纳税评估要求大量数据信息,单靠手工操作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评估一定要走以信息化为依托,人机结合的路子。现阶段,急需建立较科学的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软件,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尤其是要有科学的税负率指标体系作为行业评估的参考。

对于餐饮等行业而言,要建立效果明显的行业评估分析主辅指标群,逐步建立完善的餐饮企业评估模型,定期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关注异常数值,及时发现税负在户与户之间、辖区与辖区之间的不平衡状态,特别是加强较大的税收“跑冒滴漏”点和规模较大的重点餐饮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抓住“大头”,管好“大户”。

3、加大发票逆查力度,以查促管

目前,市场上的假票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网上发票查询系统,加大宣传力度,辅导纳税人辩明发票真伪;取消手工版发票,普及机打普通发票、并实现联网,杜绝假发票生存的土壤。在日常的征管中,加大普通发票逆查的力度,对开具和收取假发票者进行重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4、提高风险行业的管理绩效,依赖“联动”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要发挥国税机关内部的“四联动”机制,密切税务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联系,针对被管理对象的个体差异和税务各部门的手段差异,充分发挥联动功效。

另一方面要发挥国税机关外部各部门的联动,尤其是与地税部门的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以票控税”,“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推行,提高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和积极性,减少利用不开发票少计收入行为的发生。另外加强与地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相互传递核查、评估、稽查信息,监督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种国、地税税收。、

餐饮业的会计处理

餐饮企业的内部招待费(内招餐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引用加自己观点)

一、目前较为流行的会计处理方式

1.将内招餐费中耗用的饮食成本(即原材料)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入管理费用。因为餐饮企业多采用“倒挤成本法”核算厨房耗用的原材料成本,即原材料在购入时已经直接记入了主营业务成本,月末再根据盘点结果将结存的原材料作“假退库”处理,所以要把内招餐费耗用的原材料成本即饮食成本从主营业务成本中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2.结转内招使用的酒水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即按进价将内招使用的酒水转入管理费用。

二、不核算内招饮食成本,仅核算内招使用的酒水,即只做以上第二步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这种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业务招待费核算不完整,而且在考核厨房毛利率时还要再剔除内招耗用的饮食成本,需要设备查簿登记业务招待费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三、内招餐费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1.发生内招餐费时先按正常业务做收入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收入

2.月末正常核算餐饮成本和商品成本(即不单独核算内招餐费耗用的原材料和酒水成本,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一样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月末厨房原材料盘点结果,进行假退库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主营业务成本-餐饮成本 结转本月领用的酒水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以上第

一、三种方法各有一定的道理,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没有将内招餐费确认为收入,只是按成本价结转到管理费用了,相应地也就没有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会少缴;第三种方法是直接将内招餐费视同对外提供劳务一致,与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采用相同的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内部提供劳务无需计征营业税,营业税规定的应税劳务也特别强调了“有偿”两字,视同销售的情况只有无偿捐赠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尽管将劳务也列入了视同销售范围,但也只是限定在“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范围,所以,内招餐费也难以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所以餐饮企业的内招可不作为收入核算,也无需计缴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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