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于庆国, 男,1974年4月2日出生,现住:加格达奇区,
身份证号:232321197404026499 电话:13804848160
承租方:刘明辉,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加格达奇区鹏大4号楼,身份证号码:232700195512276314,电话:139045700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及场地租赁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及场地位置、面积
1、该房屋场地座落于加格达奇区东出口道北侧(云冶矿业斜对过)。
2、房屋包括院内独立砖房和一个库房。
3、场地包括院内水泥地面场地。
二、租赁期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期间为3年。
三、租金及给付方式
1、双方议定房屋及场地年租金为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承租方先行给付当年的房租壹万元,至2014年8月1日由承租方再给付剩余的租金壹万元。
3、此后每年的租金均按此方式给付。即每年的四月一日给付壹万元,八月一日再给付壹万元。
四、出租方的承诺及保证
1、出租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及场地具有所有权和租赁权,并保证承租方的使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出租方不能满足承租方使用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保证全额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当年租金,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承租方的用水及用电,承诺不以任何理由防碍和阻止承租方
使用现有深水井和电源。
3、同意承租方拆除现有部分木板杖子,允许承租主摆设彩钢房,并同意承租方在建筑物上架设广告版及牌匾。
五、承租方的承诺及保证
1、保证对所租赁的房屋及场地不予损坏。
2、保证对所拆除的木板杖子在不租时给予恢复。
3、在租赁期间,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费用承担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发生的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2、自本合同生效之前,如出租方对外欠缴各项费用的,均由出租方承担。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必须诉讼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