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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人大(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7: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镇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日期:15-08-04 字号:[ 大 中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全市各级人大在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对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是各级党委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镇江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全市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2.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提出要求,加强督查。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要专题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未担任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3.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与宣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作为党校、行政学院(校)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必修课程。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各级人大机关要加强网站建设,不断拓宽人大宣传和信息公开的渠道。

4.发挥好各级人大“三创”活动的积极作用。换届以来,全市各级人大开展了创新作为、创先争优、创造环境的“三创”活动,更加充分地发挥了人大在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了新一届人大工作的良好开局。各级党委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人大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工作探索和创新。各级人大要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继续深化“三创”活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有效增强人大工作的科学性、人民性、规范性和创造性。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

5.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履行监督职责,把人大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纳入对机关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和依法监督的原则,围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及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的监督,依法开展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等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依法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事项、过程和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府两院”要依法安排相关负责人列席人大的会议,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主任会议意见、视察意见等,按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政府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意见。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把党委的决策主张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对区划调整、规划修编、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民生热点问题等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保持其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选举和任免工作。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内要就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8.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工作纳入地方外事活动计划统筹安排,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

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9.注重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在人大换届时,要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完善组织代表学习、工作交流等制度,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开展代表履职评优活动,完善代表履职登记和辞职制度,促进代表积极履职。

10.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维护宪法与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寄送信息和资料、组织政情通报会、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与人大工作等方式,拓宽代表知情渠道。“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主动向代表通报工作,提供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市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辖市区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镇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代表履职需要,逐步有所增加。严禁未经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1.着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引导,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和建议督办制度,改进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和考核力度。“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强化办理责任,严格办理程序,不断提高代表的满意率和建议的解决率,并将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12.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改进自身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通过代表之家、选民接待中心(站)等载体和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建设

13.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14.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出发,选好配强各级人大领导班子,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办室负责同志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干部推荐、测评工作等。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一般设办公室和内司委、财经委、环资城建委、科教文卫委(社事委)、人代联委等工作机构,辖市和丹徒区人大常委会设农经委。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访和老干部工作,充实工作力量。

15.切实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大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范围,加大人大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力度,每届都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的干部进行双向交流。有计划地把党委和“一府两院”一些重要岗位的后备干部安排到人大工作和锻炼,提高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履职水平。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不少于两人,切实解决“一人委”问题。充实新区人大工委的力量,以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在任期内,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委办室主任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男58周岁、女54周岁。各级人大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机关形象。各级政府要保证人大工作经费,进一步改善人大机关工作条件。

16.切实加强镇和街道、园区人大工作。辖市区委和镇党委要重视镇人大工作,支持依法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保持由镇人大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相对稳定,将镇人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镇人大专职主席、专职秘书和办公室的“两专一办”建设。镇人大要设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主席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男58周岁、女54周岁。人大主席原则上专职,人大主席兼任的,要设1名专职副主席,同时专职人大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镇要设立人大办公室。镇人大干部享有同职级干部待遇,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列席同级党委会。镇人大要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积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认真督办代表议案和建议,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上级政府部门在镇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应当接受镇人大的监督。街道、园区人大工委参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 日期:15-08-04 字号:[ 大 中 小 ]

(1997年8月21日镇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镇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6月6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共镇江市委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市本级决算草案;

(五)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七)确定市树、市花;

(八)缔结友好城市;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大气、土壤、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情况;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对本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环境和资源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城乡建设和民生工程等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民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

(八)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镇(街道)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九条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市政府;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者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议题年度工作计划按下列程序办理: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的议题;每年一季度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年度重大事项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底收集下年度重大事项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联系会议应当及时商定提出拟进入审议、报告程序的重大事项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共同商定年度重大事项议题。

年度内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联系会议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再按第九条相应程序提出正式议题。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审查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阅。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归纳于审查报告中;必要时,审查报告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提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

对于议案、报告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辩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并可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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