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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

一、地方志的概念

(一)什么是地方志

地方志是地方志书及地方志类书的总称。关于“地方志”的定义,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宋朝的大史学家司马光称地方志为“博物之书”;清朝的方志大师章学诚认为地方志是“一方之全史”;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原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学术顾问傅振伦称“方志是以行政地区为主的历史”,“以地区为主的历史书,名曰方志”;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主编的《方志学概论》中称“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辞海》和《辞源》中称“志”为“记事的书或文章”;还有许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称地方志为“一方古今览”、“地方之百科全书”等等。因此,直至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地方志仍无一个统一的、确切的、为各方各界都接受的概念和定义。只能说在社会主义新方志第一轮志书编纂初期及以前,人们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地方志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尽管如此,这些认识还是有一定的共同之处:(1)地域性和记述性。地方志主要指的就是这一点,“地方志”也称“方志”,“方”就是地域性,说明它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志”就是记述性,古人说“志者,记也”,说明它是以记述为主的。(2)时间性。地方志书有一定的断限,但又不同于历史的分期。(3)门类性。地方志书按事物的性质分门别类地进行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横排竖写”。(4)综合性。即地方志书要进行综合记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志书记述的整体性。

自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后,经过20余年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至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主席令所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中,才正式对地方志书(地方志)有了统一的科学的定义,《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二)地方志的作用

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编纂之初,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还停留在旧方志编纂者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上,即地方志的作用是“存史、资政、教化”,“存史”是第一位的,随后才是“资政”、“教化”。但随着修志实践的不断深入和修志理论的不断丰富,人们对地方志作用的理解又有了新的认识,将“资政”作用前移到第一位,同时又增补了信息作用和窗口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新方志具有“存史、资政、教化、信息、窗口”5种作用。我个人认为这5种作用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这是社会主义新方志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志书一经出版,就必然肩负着为统治者(执政者)的决策提供历史的基本资料、对社会人群尤其是对下一代青少年进行爱国爱家乡的传统教育、传播历史和现代化信息、扩大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的对外宣传以及为后世留下翔实可靠的丰富史料这5种作用。

(三)常见的地方志书和地方志类书

常见的地方志书和地方志类书按名称大致可分为7种,因此可以简单地认为,只要书籍名称在这7种之内的书籍,一般都可以认为是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 1.《××图》、《××图经》、《××图志》、《××图记》。“图”在秦代时较多,如《秦地图》;“图经”出现于汉代,到唐代时为极盛时期,东汉时有《巴郡图经》、唐代有《沙州图经》;“图志”和“图记”在隋代至宋代时曾流行一时,如隋代的《区宇图志》、宋代的《长安图记》等。因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是以图为主,并配有一定的说明文字而成书的。以后才逐步发展到以文字为主,配以一定的图表而成书。这里的“经”、“志”、“记”都是文字记载的意思。 2.《××记》。此为汉代至隋代之间比较通行的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名称之一,如《武昌记》、《庐山记》等。以后也有少量用“记”为名称的志书,比如清代道光年间张穆所著的记述内蒙古和外蒙古地区的《蒙古游牧记》。 3.《××传》。这也是汉代至隋代之间比较通行的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名称之一,但记述的对象与“记”有所不同,“传”所记载的对象主要是人物和风俗。如东汉时期的《南阳风俗传》、三国时期的《汝南先贤传》等。到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时,也出现过以“传”名志的。

4.《××誌》(《××志》)。南宋以后,绝大部分志书都称为《××××誌》(或《××××志》),如元代的《镇江志》、明代的《宁夏县志》、清代的《常熟县志》、民国时期的《五原厅志》等。

5.《×××志稿》。凡经编纂者编辑完成初稿,但没有正式定稿和正式出版的志书,均称其为“志稿”。如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的《绥远通志稿》。 6.“录”、“书”、“经”、“论”、“谱”、“考”、“补”、“略”。除以上述4种志书的名称外,还有少部分以“录”、“书”、“经”、“论”、“谱”、“考”、“补”、“略”等名称来名志的书籍也属于地方志书或地方志类书。 7.《×××事情》。20世纪30~4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为了侵略的需要,日本人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用日文撰写了许多《×××事情》的书籍来记述当时当地的情况。这些书籍也可以看作是地方志书的一种,但这种志书多出现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均以日文出版。

(四)常见的旧方志种类(以“志 ”为名称的志书) 旧方志种类中以“志” 为名称的志书主要有8种。 1.一统志: 全国性的志书,如元朝的《大元一统志》、明朝的《大明一统志》、清朝的《大清一统志》等。

2.通志: 一省的志书,如吉林省的《吉林通志》、原察哈尔省的《察哈尔通志》;还有原绥远省已编纂成稿但未正式出版的《绥远通志稿》等。 3.总志: 两个省合编的志书,如《湖广总志》等。 4.府志、州志: 相当于现在的地区志(盟市志),如《大同府志》、《直隶通州志》等。

5.厅志、道志、旗志、县志: 相当于现在的旗县(市区)志,如内蒙古地区的《五原厅志》、《归绥道志》、《西科后旗志》、《丰镇县志》等。

6.乡镇志及部门志:乡镇志比较好理解,就是相当于现在的乡镇志;部门志则是记述一个部门事情的志书,包括边关志、卫所志、土司司所志、盐井盐场志、书院志等。 7.都邑志:相当于现在的城市志,如宋代的《长安志》、民国时期的《首都志》等。 8.专志:即专门记述自然环境的志书,如山志、水志等等。

(五)志书的命名

地方志书选取志名,都受地域名称,部门名称、专业名称和编纂时间的制约。也就是说,志书编纂完毕后所选取的志书名称,必须标出所记述地域的地名、部门的名称或所记述专业的名称,以免造成混乱;同时要注明所编志书的编纂年代(编纂时间),以免后人读志或续编续修此志时,年代混淆不清,也会造成混乱。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二、地方志的起源与发展简述

(一)方志的起源

关于地方志的起源问题,从古至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主要的说法有以下几种。 1.宋代的司马光和清朝的方志大师章学诚认为方志起源于《周官》。《周官》也称《周礼》,是儒家的经典之一,用现在的观点来看,它是搜集周朝王室官制和战国时期各国制度的文件汇编。

2. 民国的方志学家李泰棻和现代方志学家傅振伦主张方志起源于《华阳国志》。《华阳国志》为东晋人所撰,它取材广泛,内容繁富,它把历史、地理、人物三者结合起来汇于一编,而且最早以“志”字命名。 3.起源于《禹贡》说。《禹贡》是《尚书》中的一篇,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科学价值很高的地理著作。《尚书》是儒家经典“五经”之一,《禹贡》则保留了一批古代地名。 4.起源于《山海经》说。《山海经》是我国流传至今最早的一部地理书,其主要部分较《禹贡》还早。此书图文并茂,内容也非常丰富。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方志学家认为方志起源于《九丘》、《古舆图》、《越绝书》、《吴越春秋》等10余种说法。但主要争论焦点是前4种,这些争论至今仍未停止,还在继续。但无论怎样,方志的起源是很早的,我们讲方志的起源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就是从这里来的,即使是从《华阳国志》开始,距今也有1 700余年的历史了。

(二)地方志的发展

简单地讲,方志的发展可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

1.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地方志的起步时 期,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不大。

2.隋唐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地方志的快速发展时期,编出了 较多的地方志书。

3.宋元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地方志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的

地方志,无论是从体例上,或是内容上都进一步完备,有了重大的突破,自成一个体系,地方志的原型也基本确定。

4.明代:这一时期的地方志已经发展到了繁荣时期。地方 志已从以私修为主的阶段发展到以官修为主的阶段,地方志的编修得到了朝廷的重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修志的体例,制定了修志的凡例,并修志成风,国有《一统志》,各省有《通志》。

5.清代:地方志发展到清朝,则达到了全盛时期。当时的修志除了继承历朝历代的修志优点外,又有了不少新的特点。(1)数量空前,① 三修《一统志》(康熙十一年〖1672年〗、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② 州县基本有志;③ 县志一修再修,如江苏的《常熟县志》就修了6次。(2)建立了三审制度(皇帝审各省志,督抚审州府志,学台审各县志);(3)“修”、“纂”、“编”有别(“修”为主持者,“纂”为统稿者,“编”为执笔者);(4)最主要的是产生了方志编纂学,使地方志理论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方志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方志的性质,方志的作用,方志的体例,修志的目的,志书的内容,修志的要求,修志机构的建立等等。

三、志书的体裁、体例、结构、章法

(一)概

1.体裁: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2.体例:是著作的编写格式或文章的组织形式。

3.结构:这里所说的结构,主要是指志书篇目的布局,它包括体裁和体例两个方面。篇目设计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体裁与体例运用的是否得体。

4.章法:这里所说的章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志书篇、章、节、目的统属关系,二是指志书的记述方法。

地方志书的表达形式主要由这四要素组成。一是体裁,二是体例,三是结构,四是章法,这四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的四个不同侧面,四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四者中体裁是首位,每一种体裁中又有各自不同的体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体裁和体例二者的关系,体裁和体例二者是有所区别的,有些人将体裁和体例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每一种体裁、体例运用的是否合理又是通过结构来表现,并通过章法来表达。

(二)志书体裁的种类

方志的体裁是在地方志书不断发展中逐步完善的,最早的志书体裁只有图、表、记3种;后来增加到志、传、图、表、录5种;清朝末年,又增加到记、志、传、图、表、录6种;民国时期,才增加到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目前,方志主要沿用述(概述)、记(大事记)、志(各种以志体进行的记述)、传(人物传)、图(各种地图、照片)、表(各种表格)、录(附录)这7种体裁。以下简单地介绍一下各种体裁的作用。 1. 述(概述、或称综述、总述) (1)排列顺序与记述内容 写在全书之首。全面地、高屋建瓴地介绍整部志书的内容,阐明志书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本地区(本部门)的建制沿革;② 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如经纬

度、地形地貌、总人口、总面积、总产值等;③ 主要特点及优势;④ 重大的建设成就和损失;⑤ 重要人物及其主要活动;⑥ 适当的评论及对未来的展望。 (2)概述的体例

地方志书中“概述”的体例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 直述体(也称史体)。以时间或时段为序,从前至后将志书中一定时间或时段内的所有事物(包括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高度总结、概括后进行连续记述,记述中以自然段划分时期,不列序号,一气呵成;② 分述体(也称志体)。首先将所记述的事物按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进行分类,再以时间或时段为序,从前至后将志书中所记述的事物高度总结、概括后进行分别记述,记述中一般均排列序号,以示区别;③ 追述体(也称倒述体)。首先将志书中下限时间或接近志书下限时段的主要成绩和经验记述清楚,然后再以时间或时段为序,从前至后将志书中一定时间或时段内的事物(包括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高度总结、概括后进行追述;④ 混合体(也称灵活变通体)。这种体例就是根据志书的具体内容将上述诸体混合编排,不拘一格,灵活变通地使用。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概述”不纳入志书的篇、章的序列,应独立于篇、章序列之外;② 记述文字不宜太多,应高屋建瓴,概而述之;③ 可以有一定的点评和展望。

2.记(大事记)

(1)排列顺序与记述内容 排列在“概述”之后;也可以排列在“人物传”之后,“附录”之前。大事记是以历史为主线,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时间和空间上加以贯穿,并以高度概括和简明的文字,进行记述的一种体裁。从一定意义或一定角度上来讲,它起着整部志书的总纲作用。它以时间为序,记述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或一个部门)在各个方面(自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重大事件,使人们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的历史发展脉络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同时,大事记还具有串联作用和索引作用,它把各篇、章、节、目所记述中的重大事件串联起来,反过来又为各篇、章、节、目的记述提供重要的线索。 (2)大事记的体例

地方志书中“大事记”的体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 编年体(又称编年记述体)。特点是以时记事,简单明确,不足之处是有时把一个完整的事件割裂开,失去连贯性;② 分类编年体(又称专题记述体)。特点是在以时记事的基础上,把事件分为自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专题进行记述,以便于查询,不足之处是在记述中割断事件之间的横向联系;③ 纪事本末体。特点是对事件记述完整,有始有终,具有连贯性,不足之处是在记述中错乱了时间的顺序; ④ 记评体。特点是记述与评论相结合,以表明作者的观点,不足之处是在某些难以定论的事件中无从下手;⑤ 纲目体(又称纲要体)。特点是纲目分明,叙事简要,不足之处是对复杂的事件难以表达详尽;⑥ 社会、自然分记体。特点是在以时记事的基础上,是将同一时期社会与自然界所发生的事件分开记述,不足之处是割断了某些事件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必然联系;⑦ 大事表体(又称大事年表体)。特点是记述内容丰富,言简意赅,不足之处是表述文字不宜过多,从而限制了部分事件所表述的内容;⑧ 编年、纪事本末结合体。特点是以编年体为主,以纪事本末体为辅的灵活形式来记述各类不同事件,目前地方志书中的“大事记”基本采用这种体例。 除此之外,“大事记”还有一些其他体例,因为在志书中不常见,就不一一列举了。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编写“大事记”应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① 确定大事记 的体例;② 确定大事记的断限;③ 制定大事的收录标准;④ 制定大事的收录范围。⑤“大事记”不纳入志书的篇、章、节的序列,应独立于篇、章、节序列之外。 3.志(各种以志体进行的记述) (1)排列顺序与记述内容 排列在“概述”、“大事记”之后,“人物传记”之前。“志”的记述内容包括自然、人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志”是地方志书的骨干和主体,是整部志书的主要组成部分,一部志书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志”的优劣。 (2)志的体例

“志”的体例只有一种,就是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简称为“横排竖写”)。 (3)志的种类及相互关系

编纂一部志书,首先要确定编写的范围,这样就必须分清专志、专业志、部门志、总志、分志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否则不利于确定编写的范围和选取志书的志名。

① 专志:所谓专志,就是专门记述某一事物的志书,它包括一项事业,一个方面、一个特定范围、或是一个专题。如记述教育事业的志书称为“教育志”;记述地理方面的志书称为“地理志”;记述土特产品范围的志书称为“土特产志”;记述专题的志有“山志”、“河流志”、“湖泊志”、“寺庙志”等等。 ② 专业志(也可称行业志):所谓专业志(行业志),是指记述一项事业或一个行业的志书,所记述的内容只包括这一项事业或这一个行业内的事情,其他不属于这一项事业或这一个行业内的事情不予记述。

③ 部门志:所谓部门志是指记述一个单位或部门内部事情的志书,所记述的内容只是这个单位或部门内的事情,其他不属于这个单位或部门内的事情不予记述。

④ 专志与专业志的关系:专志是专门记述某一事物的志书,相对而言,它的概念范围比较广;专业志(行业志)是指记述一项事业或一个行业的志书,相对而言,它的概念范围比较窄;专志可以包括专业志,而专业志只是专志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⑤ 专业志与部门志的关系:专业志(行业志)是指记述一项事业或一个行业的志书,它所记述的内容主要是具体业务,相对而言,专业性较强,概念范围较大;部门志是指记述一个单位或部门内部事情的志书,它所记述的内容主要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内部的各方面事情,相对而言,专业性较差,概念范围较小。因此说专业志与部门志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志书,相互不统属,相互也不能替代。

⑧ 总志与分志的关系:总志与分志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总志由各分志组成,分志则是总志的组成部分。如《内蒙古自治区志》这一部总志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志》的各专业分志所组成。

(4)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坚持“横排竖写”的原则;② 记述过程中应使用第一人称记性记述;③ 在设置篇目时应坚持“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注意各篇、章、节、目的统属关系;④ 记述中坚持“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⑤ 记述中要坚持“秉笔直书”的原则,不加评论,寓褒贬于叙事之中;⑥ 记述中应做到言简意赅、文体一致、文风统一。⑦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标准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等。 4.传(人物传记)

(1)排列顺序与记述内容 排列在“志”之后,“附录”之前。“人物传记”自古以来在地方志书中就占有很大比重,有的旧志书甚至占到志书的一半以上,追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社会中“地以人为贵”的思想在起作用。社会主义新方志的“人物传记”则与旧方志不同,它的记述范围主要是那些为人民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就是要通过这些人物的先进事迹对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爱家乡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人们分清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潜移默化地达到教育人民的目的。“人物传记”的记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 重要历史人物;②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重要人物和爱国人士;③ 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④ 著名劳动模范;⑤ 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影响很大反面人物;⑥ 做出较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的“小人物”;⑦ 外籍人士为本地做出重要贡献者;⑧ 革命烈士;⑨ 其他应收录的重要人物。 (2)人物传记的表现形式与体例

① 表现形式:人物传记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传、传略、记、记略、表、名录。 A.传:记述人生全部活动的称之为“传”。它包括的内容比较详尽,生卒年月、民族、性别、事迹言行、个性特点等无所不包。“传”的记述形式也比较多,主要的有3种,第一种是单人传,就是单独记述一个人;第二种是合传,两个或几个人的事迹联系密切但又不可强行拆开记述者可采用合传;第三种是类传,以事迹为主,将有关重要人物都记述在一起的传记为类传。

B.传略:记述人生主要活动的称之为传略。它包括的内容不如”传”详尽,只是记述人生活动的主要部分或主要活动。

C.记:简要地记述人生的一部分或几件事,重点记述人物的事迹和言行。

D.记略:简单地记述人生的几件事或一件事,适用于记述做出一两次较大贡献但其他方面平平者。

E.表:作用与“名录”基本相同,但“表”的记述范围要比“名录”更广泛一些,表的“备注”栏内可以简单地记述一下人物主要事迹。 F.名录:主要收录那些做出一定贡献,但又不够立传写记的人物,其内容可根据不同名录来确定。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入志人物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② 入志人物坚持以“原籍为主”的原则;③ 记述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溢美,不隐恶;④ 不发空论,寓褒贬于叙事之中;⑤ 注意对少数民族人物的记述。

5.图(包括地图、图片和各种说明图) (1)排放位置与种类

“图”主要穿插于各有关篇、章、节、目之中。“图”的形式是比较直观,一目了然,在志书的记述中适当地使用一定的“图”来表现所记的事物,可以达到简明易懂的良好效果和完善文字记述的不足。

“图”的种类包括地图、图片和各种说明图等。① 地图中则包括区划图、地形图、游览图、交通图和各种分布图等;② 图片中则包括照片和拓片等;③ 各种说明图中则包括机构沿革图、产值说明图、比例关系图等。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图”不能单独列目,既在篇、章、节、目的标题下不能直接排列“图”,要有一定的记述文字,“图‘只是记述文字的补充;② “图”的数量不宜太多,尽量不要使用折图;③ 使用“图”时,应标明图序;④ “图”的标题书写要规范统一,书写顺序应先写时间,再写范围(地区或单位),后写性质,如“1950~2000年××市人民政府机构沿革图”。 6.表(各种表格) (1)排放位置与种类

“表”的作用与“图”基本相同,主要也是穿插于各有关篇、章、节、目之中。是一种综括的表达形式,它具有直观性、简明性和宜读性,一目了然,在志书的记述中适当地使用一定的“表”来

表现所记的事物,也可以达到简明易懂的良好效果,并完善文字记述的不足。

“表”的种类包括统计表、比例分析表、机构沿革表、人物表等。① 统计表中按类型分可分为多项统计表和单项统计表,按内容分则包括人口统计表、产量产值统计表、收入支出统计表等等;② 比例分析表则是通过表中的各种数据对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更直接的对比分析,这类表的名称则根据不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③ 机构沿革表的使用一般较少,主要在机构变化频繁,文字记述又难以表达清楚的情况下使用;④ 人物表按内容主要有:职官表、知识分子表、劳动模范表、先进集体表、社会名人表等等。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表”不能单独列目,既在篇、章、节、目的标题下不能直接排列“表”,要有一定的记述文字,“表‘只是记述文字的补充;② “表”的数量不宜太多,尽量不要使用折表;③ 使用“表”时,应标明表序;④ “表”的标题书写要规范统一,书写顺序应先写时间,再写范围(地区或单位),后写性质,如“1982~2000年××市人口统计表 ”;⑤ 使用统计表时,不一定要逐年记述,也可以采用跳跃式的记述方法。如1950年,国民经济开始恢复时的统计数;1965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的前一年的统计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统计数以及志书下限前几年的统计数;以此来反映不同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⑥ 使用单项统计表时,应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使用“三线表”。 7.录(附录)

(1)排放位置与记述内容 写在志书的最后,不纳入志书的篇、章、节的序列。所记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 跋 。领导人或权威人士为志书所写的总结性文章;② 不能进入志书正文的资料。如较有特色的诗文、传说、典故等;③ 重要的文献。如重要文件、公告、决定、计划、规划等;④ 除本届志书编纂委员会外的历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单;⑤ 修志始末。志书的编写者所写的回顾修志全过程的总结文章。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附录中所记述的内容不一定必须全部记述以上5项内容,应按照志书编写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有则记,没有则不记,但“重要文献辑录”和“修志始末”是一定要记述的;② 附录的篇幅不宜太长,否则显得太臃繁。

(三)结构(主要体现在体裁与体例方面) 1.体裁方面

主要看体裁的运用是否全面,编排顺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社会主义新编志书均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这7种体裁。志书编排顺序一般分为两种:① 概述、大事记、志(正文)、人物传记、附录,图表则穿插于志的正文之中。这种编排方法为大多数志书所采用;② 概述、志(正文)、人物传记、大事记、附录,图表则穿插于志的正文之中。这种编排方法只有少部分志书采用。 2.体例方面

这里讲的体例主要是“志”的体例,也就是修志界人士常说的 “横排竖写”。“横排竖写”就是“横排门类,纵述史实”,即坚持“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对所记述的事物或内容进行科学的横向分类,然后再采取以类为主并按时间顺序从前往后进行记述的方法进行编写。我们经常听到修志界人士说“《×××志》合不合志体”,就是讲在这部志书的篇目结构中,“志”的门类划分是否科学、以类为主并按时间顺序从前往后进行记述是否规范。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篇目结构的设计中,要充分运用已有的几种体裁,全面地记述所反映的事物;(2)在志体分类时,应注意即要坚持“以类系事、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又要兼顾现行部门管理体制。(3)“横排门类”时,应作到所记述事物或内容门类设计齐全,不要缺项、漏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横不缺项 ”。

(四)章法(主要体现在统属关系和记述方法方面) 1.统属关系方面

统属关系主要是指设篇立目、标题的选定和各部分内容的领属是否科学合理。① 设篇立目就是根据志书记述内容的多少来制定适当的篇章层次,一般来讲,篇章层次分为三种:A、记述内容较多的志书采用篇、章、节、目、子目、细目6个层次进行记述 ;B、记述内容适中的志书采用 章、节、目、子目、细目5个层次进行记述;C、记述内容较少的志书采用 章、节、目或章、节、目、子目3~4个层次进行记述。② 标题的选定主要是指标题名称的选取是否合理规范,一般来讲,标题应选用词组来命题,而不采用短句来命题。③ 各部分内容的领属是否科学合理是指在科学地横排门类、确定结构、设篇立目、选取标题后,记述属性相同的内容时,一级标题应统领下属所有二级标题的记述内容,某一个二级标题应统领下属所有三级标题记述内容,以此类推;反之,所有二级标题的记述内容均应归属一级标题统领,所有三级标题的记述内容均应归属某一个二级标题统领,以此类推。 2.记述方法方面

这里所说的记述方法主要是指志书编写的原则、记述的内容及范围。① 编写原则。志书在记述史实的编写过程中,有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就是“述而不论”,即在记述中只记载史实,不加评论和议论。事物发展的快慢、成就的大小、结果的对错与成败,均让读者阅完志书后,自己去分析和判断,不要将作者的评判强加于读者。 ② 记述内容。每一部分的记述内容均应与这一部分的标题相符合,切忌标题太大而记述内容太少(即帽子大而身子小)或标题太小而记述内容太多(即帽子小而身子大)的现象发生,同时也要避免文不对题的现象发生。③ 记述范围。志书的记述范围应按照志书的具体要求来进行。A、空间范围应以志书下限的行政区划或行业范围为标准进行记述;不要超出这个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的记述属于空间范围越界记述,是不允许的;B、时间范围应以志书断限要求从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记述,记述过程中要力求做到“纵不断限”,即记述过程中不要中间断档,不要跳跃式记述。同时也不要超出志书断限的范围去进行记述,超出这个范围的记述属于时间范围越界记述,也是不允许的。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志书设篇立目时,应根据记述内容的多少和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篇章层次;无论采用6个层次,还是采用5个层次,或是采用3~4个层次,都要做到“章”下有“节”,“章”下无“节”的现象是不允许的。② 力争把握志书“述而不论”的编写原则;③ 记述中力争做到“纵不断限”,使所记述的内容连贯完整。同时也要保证不要越界记述。

四、志书的断限

任何一部志书都有一个断限问题,所谓断限就是指志书起始与终止的时间。在志书编纂过程中,起始的时间称作“上限”,终止的时间称作“下限”。

(一)上限的确定

关于上限的断限问题,方志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上限不断(或称上限不限),一种是上限要断(或称上限要有所限制)。 1.上限不限(或称上限没有限制)

即上限不受时间限制,可以追溯至事物发端、建制之始,直至远古。采取“上限不限”的优点是记述内容丰富,可以贯通古今;缺点是篇幅大,字数多,查找资料和编写相对困难,出版经费相对增加,这样的志书一般称之为《通志》。 2.上限要限(或称上限有所限制)

即上限要受一定时间的限制。但上限要断至何时?目前有3种断限时间:(1)上限断至清代初年,但具体时间不统一确定,而是根据清王朝统治本地区的时间来定;(2)上限断至1840年,因为这一年既是中国近代史的开始之年,也是中国社会由封建社会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始之年;(3)上限断至1912年,因为这一年是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华民国成立之年。采取“上限要限”的优点是篇幅小,字数少,出版经费相对较少;缺点是记述内容不很丰富,不能贯通古今。这样的志书一般称之为“断代志”。

(二)下限的确定

关于下限的断限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一刀切。下限断至哪一年,志书中各篇、章、节、目的记述内容就必须统一记述到哪一年。一般情况下,一部志书的下限都断至此部志书编纂的前一年。

对于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断限问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有具体要求:“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这就给我们在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时确定志书的断限留有很大的空间,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自己地区或部门的特点来科学地进行志书的断限。

地方志的特点之一就是有时间性,或称时段性,所有志书的编纂均有一定的时段范围,这就是断限,一部志书的断限一旦确定后,那么它所记述的内容就不能超出这段时间范围。

五、地方志编纂的几项原则

根据地方志编纂学和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理论的不断深入探讨,经过广大修志同仁的认可,地方志编纂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志书编纂的具体要求,其中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 以类系事、事以类聚、类为一志 ”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的编写材料如何进行分类和科学归类而言的,这一原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分类记述,编纂出来的书就不叫地方志了。具体的要求是:将性质基本相同的同一类事物归属到一个篇(章)中去记述。不以现在的单位、部门来进行分类,原则上要打破单位或部门的界限。当然,在把握这一原则进行分类的同时,还要参照国家行业的分类标准,并兼顾现行部门的管理体制。

(二)“ 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把握总字数的占有比例而言的,也是地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具体的要求是:现代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古代和近代的事物概略记述;距今越近的事物应详细记述,距今越远的事物应概略记述;其他旗县或地区没有的事物应详细记述,其他旗县或地区都有的事物应概略记述。编写中,古代、近代、现代的字数比例为:2︰2.5︰5.5或2.5︰2.5︰5 。

(三)“横排竖写 ”(即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篇目编排和史实记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具体的要求是:首先应横排门类,按篇、章、节、目4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节”一级;按篇、章、节、目、子目5级进行记述时,应横排至 “目”一级;然后再按时间顺序从前至后记述史实。当然,个别特殊的情况还应具体对待。

(四) “ 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全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而言的,具体的要求是:横排门类时,不要有缺漏项目,否则就破坏了志书的完整性;纵述史实时,其中不要有长时间的空缺,使前后记述有断裂,破坏了志书的连贯性。

(五)“ 述而不论 ”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这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进行表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具体的要求是:在编写过程中,对事物的表述要客观,不要进行评论。因为“志”就是“记”,就是“记述”,有什么就记什么,原原本本,是非曲折由读者阅读了志书后自己去评判。

(六)“寓褒贬于事实之中”的原则

这也是针对志书编写中如何进行表述而言的,也是地方志书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不这样记述,编纂出来的书也不叫地方志。具体的要求是:对所记述的事物,不要人为的去进行褒贬,要“寓褒贬于事实之中”。这主要体现在用词与用字方面,如“*”、“*”属于贬义词,“暴动”、“起义”属于褒义词,“起事”属于中性词等等。

(七)“下限一刀切” 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志书编写中的科学断限而言的。具体的要求是:志书的下限原则上要求一致,要断在哪一年,各篇章均应记述到哪一年,否则,这一篇断至这一年,那一篇断至那一年,参差不齐。当然,现在有些志书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个别内容(如概述、大事记、领导名录等)的下限也有所下延。

(八)“ 生不立传 ”的原则

这主要是针对立传人物的编写而言。具体的要求是:记述立传人物时,这个人物必须是去世的,否则,有许多事情不好处理。

六、史志的区别

史志的区别就是历史书与地方志书的区别。社会主义新方志刚编写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争论较多,后来趋于一致,即认为史志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纵横不同 即“史纵志横”。史以纵为主,志以横为主。二者主要体现在篇目安排上,历史书是完全以时间为序,从前至后顺序编写;地方志书则是先横排门类,然后再以时间为序,从前至后顺序编写。

(二)详略不同

即“史略志详、史简志繁”。总的来讲,历史书与地方志书比较,在记述上是简略的,不完整的;而地方志书历史书比较,在记述上是比较是详细的,完整的。志书是“百科全书”,包罗万象。对天文、地理、自然,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风俗习惯,婚丧嫁娶,衣食住行,三教九流、诸子百家等等,均有记述。

(三)立足不同

撰写历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建立在反映历史规律上,政治观点极为明显;而编纂地方志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建立在反映客观事物上,讲究资料性、真实性,政治观点不十分明显。

(四)褒贬不同

撰写历史时,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都要有一个评价,褒贬分明;而编纂地方志时,则要求“寓褒贬于叙事之中”,一般不下肯定性的断语,如“贼,盗,匪、寇”词语,褒贬不十分明显,而要读者阅读志书后自己去辩明是非曲折。

(五)体例不同

撰写历史时,主要采用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等,而编纂地方志时,则要求以采用记述体为主,同时吸收历史各体,这是很大的一个区别。

(六)参加编写人员不同 “编史人专,修志人众”。撰写历史时,几个人或一个人就可以完成;而编纂地方志时,一个人或几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尤其是社会分工这样繁杂的今天,志书的编纂,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当然,也有个人修志的,但个人修出的志书极不完整,权威性和可信性就可想而知了。 除上述讲到的几个问题外,应当注意的问题还包括经济问题,特点问题,民族问题、志书的整体性问题等等。这里就不多谈了。

二、对承担续志编写部门及人员的总体要求

(一)要对“篇目大纲”进行认真整合修正

“篇目”是志书主纂部门根据修志的总体要求制定出来的,因此也称之为“篇目大纲”,它既是收集资料的基本依据,也是进行编写的基本依据,因此对 “篇目”的要求就很高,它即要全面完整,还要科学合理,也就是说对“篇目”的要求是要尽善尽美。尽管如此,因制定篇目的主纂部门知识面和认识水平有限,所制定出来的“篇目大纲”肯定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各承编单位、各部门的情况也不一定相符合,所以,承编续志的各单位、各部门在拿到主纂部门所下发的本单位的篇目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看是否与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有不符之处,应及时与主纂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及时调整篇目。使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使篇目更加全面完整、科学合理。在审核、修正“篇目大纲”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组成部分的排列顺序 首先为“机构设置”,其次为“体制改革”、再次为“主要工作”(可设多个同类并列章节),最后为“管理”。

2.各部分的统属应合理

上级标题一定要统属下级标题,下级标题一定要被上级标题所统属。(对个别事物的记述可以采用“升格法”或“前置法”进行处理。二者可以采用其一,也可并用。) 3.标题的选取一定要简洁明了

标题一定要用词组表示,不要用短语,更不能用句子(外加标点符号)。

(二)要根据“篇目大纲”进行资料收集并再次调整篇目 各承编单位和部门在篇目大纲确定之后,应按照篇目大纲进行收集资料,并根据资料的收集情况对篇目大纲进行再次调整。如资料缺乏者,两节并为一节;资料丰富者,一节分为两节等。

(三)要根据资料收集情况依照“篇目大纲”进行编写 在编写过程中,各横排门类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编写: 1.上限初始年代的情况必须记述。

2.中间年代的事情应把握有特色的进行记述,但时间跨越不能太大。2001年至2005年的事情必须逐年记述。

3.下限年代的情况必须记述,即下限必须一致。

4.对事物的记述可以用表格代替,但应注意不要重复记述。

(四)记述的事物要完整全面、突出特点 在对每一年事物的记述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1.事情的起始、过程、结果要尽可能完整,重在结果。

2.要突出重点,写出特点,无特点者可以不记。

3.记述中可以采用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先进人物。

(五)记述中不使用教科书式和总结式语言 记述过程中,不要使用科书式语言(如:气候,是指 „„),也不要使用总结式的语言(如:1996~2005年,××局共做了„„事情)。应使用志书的语言——叙述体。

三、续志编写的基本规范

(一)使用第三人称记述

志稿编写中,应使用第三人称进行记述。 1.不应使用第一人称 “我”、“本”等字进行记述,如:“我国”、“我军”、“本旗”等。 2.不要使用“来”字,因为“来”字也有第一人称的嫌疑,如:“三中全会以来”、“×××来×××旗指导工作”等。

3.不应使用“同志”二字,应直呼其名。 4.不应使用“敌人”、“敌军”、“对敌斗争”等词语。

(二)全称与简称的使用

1.志稿编写中,地区和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如:“呼伦贝尔盟” 不要简称为“呼盟”,“鄂伦春自治旗”不要简称为“鄂伦春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不要简称为“内蒙古民政厅”,应使用全称。

2.志稿编写中,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四人帮”、“四化”、“两个文明”、“五讲”、“四美”等,之后均应括注具体内容。 3.志稿编写中,“文化大革命”不可以简称为“*”,也不可以称为“十年浩劫”、“十年*”等,应使用“文化大革命”的全称并加引号。

(三)称谓不应混用

志稿编写中,应做到“同一词语始终表示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始终使用同一词语表示”。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始终用同一称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表示。

2.“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内蒙古党委”、“自治区党委”等,均应始终用同一称谓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表示,不应混用。 3.“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没有括注简称的时候应全称,不要把“人民”二字丢掉。

4.“人大常委会”不应简称为“人大”,不要把“常委会”三字丢掉。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应统一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不加“人民政府”4个字。

(四)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要规范

对于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应在《凡例》中进行规定,并在志书记述中统一规范。续志中关于历史纪年的表述方法有3种:

1.先记述帝王纪年、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不使用日伪年号),后括注公元纪年。采用此中方法,记述帝王纪年、年号纪年时,应使用汉字表示;括注公元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应标明“公元”二字。如:“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记述民国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括注公元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应标明“公元”二字。如:“民国25年(公元1936年)”。

2.先记述公元纪年,后括注帝王纪年、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采用此中方法,记述公元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标明“公元”二字。括注帝王纪年、年号纪年时,应使用汉字表示;括注民国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1936年(民国25年)”。

3.一律使用公元纪年,不括注帝王纪年、年号纪年和民国纪年。采用此中方法,记述公元纪年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标明“公元”二字。

(五)数字的使用

志稿编写中,数字的使用应规范。

1.4位数以上的数字每3位数空半格,不使用千分号或连续排列,如 “78 960”。 2.多位数字时,同一组数字不可以回行记述。

3.伯数字与汉字不可以混用。这方面应掌握一个原则:即带有量词的数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34个”、“3 496亩”、“4个省1个区”等;不带有量词的数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使用汉字表示,如:“四省一区”、“八路军”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语言环境具体掌握。

(六)计量单位的使用

志稿编写中,计量单位不要使用字母符号记述,应使用汉字记述,并全书一致。如“M2”应写为“平方米” ,“M3” 应写为“立方米” ,“KV”应写为“千瓦”等。

(七)波浪线、一字线、两字线、半字线的使用

志稿中,波浪线“~”、一字线“—”、两字线“——”、半字线“-” 的使用应统一规范:

1.波浪线“~” ,用于数字与数字的连接。 2.一字线“—” ,用于地名与地名的连接。

3.两字线“——” , 为波折号,用于引申义的连接。 4.半字线“-”,用于图序、表序、产品型号中英文与阿拉伯数字的连接。

(八)不使用模糊词语

志稿编写中,在不明确具体时间的情况下,不使用“建国前(后)”、“解放前(后)”等词语;不使用“近年来”、“目前”、“至今”、“多年来”等时间上模糊的词语。

(九)不刻意引用历史资料

志稿编写中,不使用“据×××××记:”、“据××××××载:”等词句,应按照司马迁编写《史记》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原则,站在编纂者的角度去直接进行记述,不应大段地照抄前人的记载,不要做历史资料的转运站。

(十)图表的使用应规范 志稿编写中,图表应统一规范。图表是文字记述的补充,应紧随其正文编排。①表题要规范,表题排列顺序为:先记述年份,再记述地区或单位名称,后记述表格性质。② 表要标明表序,图要标明图序,表序和图序应排在表(图)的左上方。并要求表(图)的序列应从前至后顺序排列。③ 表中的单位(公斤、亩、人等)应排列在表(图)的右上方。④ 如有续表,表格的左上角应标明“续表”二字。

(十一)数码编排应统一 志稿编写中,“目”级标题下的数码编排应按照“

一、

二、三„„”、“

(一)

(二)

(三)„„”、“1.2.3.„„”、“(1) (2)(3)„„”的方法记述;英文字母应使用大写字母,“A.B.C.„„” 。

(十二)避免标题“沉底” 志稿编写中,“目”级以上标题不要“沉底”(即标题排在页末,其下无正文文字)。遇到此种情况,一种处理方法是想办法在标题下增加一行正文文字;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标题移到下页,与正文文字相接。

(十三)章、节、目的排版格式

志稿编写中,应以第一层次为一个记述单元,第一层次中的章、节、目的记述内容均应接排前页,不应另起一页排版,不要空半页。

(十四)章后“附”、节后“附”要使用变体字

志稿编写中,有些资料不能直接进入正文,这就要采取章后“附” 和节后“附”的形式进行记述。在采取这两中“附”的形式进行记述时,所记述的字体应使用楷体字,以示与正文有所区别,且标题要居中。

(十五)标点符号的使用

志稿编写中,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尤其是引号、逗号、分号、句号。标点符号不要记在一行的第一个字。 1.记述中,年份与正文之间必须加逗号,年份要与后面的文字分开,(如:“2000年,„„”)。 2.记述中,单位名称不加引号。

3.记述中,汉字序号后使用顿号,如:“

一、

二、„„”。 4.记述中,阿拉伯数字序号后应使用园点,(如:“1.„„ 2.„„”)。

二、初稿编纂完成后自我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体例”是否完备

1.纵观全志,检查各类人员名单是否缺漏;检查“述、记、志、传、图、表、录”各种体裁是否全部得到运用,各种体裁的字数比例是否得当(比例为:概述的字数占总字数的2~3%,大事记的字数占总字数的8~10%,志的字数占总字数的70~75%,人物传记的字数占总字数的5~7%,图和表的字数占总字数的5~8%,附录的字数占总字数的2~3% 。这7个部分可以适当调整。)。

2.检查篇目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了“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每一篇(编)、张、节、目的内容是否属于同一类型范畴。

3.检查归属是否得当,主要是上一级标题是否能统领下一级标题。有无“身子大,帽子小”或“帽子大,身子小”的现象。

4.检查各级标题的命题是否规范(接以上标题应使用词组,不使用短句)。

5.检查“横排门类”的各个方面是否有较大的缺漏项(检查这项内容,有时在阅读了志稿后才能发现)。

6.检查是否突出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审定因突出特点而升格的内容是否合理、准确。

(二)检查“概述”的编写内容

1.检查是否高屋建瓴,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进行的编写,能否全面、完整、系统地概括全志,反映出本地区的历史与现状。

2.检查是否突出了本地区的重点,时代特点、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是否得以表现。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的对比是否记述的清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是否记述清楚。

4.检查对未来的展望是否有力度,能否反映出美好的未来。

5.检查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不正确的词语的记述。

(三)检查“大事记”的编写内容 1.检查入志大事的标准是否一致,有无重大事件的遗漏或不够入志标准的事件记入了进来。 2.检查入志大事的范围是否合适,有无对不属于本地区的事件进行了记述(即“越界”现象的存在)。

3.检查各大事条目是否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记述,有无时间顺序错乱的现象。 4.检查记述的重点是否突出,时代特点、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是否得以表现。 5.检查全称与简称的使用是否正确。

6.检查“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是否进行了记述。 7.检查记述语言是否精炼。

8.检查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不正确的词语的记述。

(四)检查“志”的编写内容

1.检查各级标题的命题是否规范、得体。 2.检查各段落的组成是否合理。 3.检查个篇(编)、章、节、目中有无重复或交叉(应删除重

复的内容,各有侧重地记述交叉的内容)和“越界”的现象存在。

4.检查词语的表达是否正确,即同一词语始终表示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始终使用同一词语表示。

5.检查有无不必要的语言存在(总结式的语言、教科书式的 语言等)。

6.检查各图表的运用安排是否得体,不得出现标题下直接见

表,以表代文的现象(标题下应有一定的叙述文字,然后再列表)。 7.检查表述语言是否精炼。

8.检查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或不正确词语的记述。

(五)检查“图表”的编写内容

1.检查各图、表与正文是否衔接。应做到每一图表正文叙述中有交代,图表与正文合理衔接。

2.检查各图表的表题是否规范。

3.检查各图表是否标明序号,并依次顺延排列。 4.检查各图表的表题、序号与正文叙述的是否一致。 5.检查表题、图题与表、图的记述内容是否相符。 6.检查表达内涵与外延是否明确。

7.检查表内的分记数与合计数是否相符(包括百分比)。

8.检查表内数字的使用是否规范,不要使用千分号,小数点有无错位的现象。 9.检查有无标题下没有叙述文字,直接列表,以表代文的现象。

10.检查表内分项数是否有太多的空格(表内分项数空格太多,就失去了列表的意义)。 11.检查表格右上角的“单位”是否与表内的记述相符。 12.检查是否有太多的折表(志书中不要设太多的折表)。

(六)检查“人物”的编写内容

1.检查传(传略)、简介、各类名录、烈士英名表的分类是否合理。 2.检查入志人物的标准是否一致,有无遗漏的现象。

3.检查记述同一级入志人物的字数是否大体相等(同一级入志人物的字数应大体相等)。 4.检查记述文字是否简练,有无溢美和隐恶的现象。

5.检查对人物的记述、大事记、与正文记述有无出入。

6.检查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或不正确词语的记述。

(七)检查“附录”的编写内容 1.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完整(“附录”内容应包括重要文献辑存、传说、佚文、碑帖、不宜进入正文的附件、索引、参考书目、修志始末等)。

2.检查有无不必要的或与正文关系不大的内容录入“附录”。

(八)检查志稿中有关统计数字的使用

1.检查必须使用的数字(即准确数字)是否准确(如:海拔数、经纬度数、人口数、民族数、国民经济的各类统计数等)。

2.检查概约数的使用是否合理、科学(如:由各部门上报的部分统计数字、各种活动的统计数、贫困人口的统计数等)。

3.检查估计数的使用是否合理(如:植树造林的总亩数和总棵数,个体商业网点的统计数等)。

(九)其他应检查的方面

1.检查是否使用了第一人称进行记述。

2.检查全称与简称的使用是否规范,定俗成的简称之后是否括注具体内容。

3.检查整不志稿中请后记述是否有矛盾之处(包括史实、地名和人名称谓、统计数字、百分比等)。

4.检查历史纪年、数字(主要是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使用不可以混用)、计量单位的使用是否规范。

5.检查波浪线“~”、一字线“—”、两字线“——”、半字线“-” 的使用是否统一规范。

6.检查有无时间上模糊的词语。 7.检查“目”级标题下的数码编排是否按照“

一、

二、„„”、“

(一)、

(二)„„”、“1.2„„”、“(1)、(2)„„”的方法进行记述。

(十)检查是否把好了如下几个重要关口 1.政治关。包括对改革、民族、宗教、外事、“文化大革命” 等方面的记述。 2.史实关。包括对各类入志资料的核实与甄别。避免虚假的资料写入志书。 3.文字关。文字一定要精练,通俗、顺畅。

4.校对关。校对一定要细致,要记住“一字入志,九牛难拔”。校对不细,编写人员的辛苦和出版的志书就会毁于一旦。

5.保密关。志稿全部完成后,要经过旗保密办公室的最后审 定,千万不要发生泄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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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

地方志基础知识和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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