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其他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子公司(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做好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通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按照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公司各单位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公司各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照“谁任命、谁审计”、“谁考核、谁审计”、“谁投资、谁审计”、“谁管理、谁审计”、“谁控制、谁审计”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总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审计,指导公司各单位审计工作。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延伸审计。公司总部负责审计资源统一配置,制定重要审计制度和培训标准,培训审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重要事项和临时审计任务,统一调配公司系统审计力量。

公司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配置管理范围内的审计资源,上级单位负责对下级单位审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部和审计派出机构。审计派出机构协助审计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

第十条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以及地市级供电单位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县级供电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审计工作,做好审计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直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

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应取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及公司规定的执业资格。

公司各单位应合理利用审计资源,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或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备案管理按人事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公司各单位除建立审计人员在不同审计岗位之间的交流轮岗外,还应加强审计岗位与其他部门和专业岗位的交流。审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年。

第三章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本单位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电力营销、物资(劳务) 采购、工程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耍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十)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绩效考核或评价;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养; (十二)负责本单位外派监事业务的联系与指导:

(十三)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为保证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属单位定期组织进行审计:

(一)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所属境外单位; (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对公司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及外部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封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组,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前准备,并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通过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等形式,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项目的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组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下同),经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提交重要审计信息和审计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所属重要单位负责人及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的专项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合理、有效调配审计资源,保证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对审计结果做出反映,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增强审计时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协助、配合开展各项审计调查,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保护和支持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授权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及表彰。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国资委以及上级审计部门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并对所属单位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督导。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审计,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单位及时反映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及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各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本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审计工作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1[1].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

某市审计工作考评办法

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

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