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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廉政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预防重点及措施

第三条决策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严格执行党组(党委)议事规则、行政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并做好记录。

3、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或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同意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不能形成决议。

4、不得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5、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改变。

6、严禁擅自决定向社会团体或社会活动提供赞助或捐赠。

第四条人事管理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事前未经充分酝酿、未经人事部门考察、未经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组(纪委)意见的,党组(党委)会议不得研究。

3、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等。

4、领导班子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对班子其他成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该行为得不到制止时,有责任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严格执行企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情况报告制度。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视对审计成果的运用。

7、完善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8、不准借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之机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

9、员工聘用、调动、职级晋升和岗位调整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

第五条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和担保。

3、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严禁设立“小仓库”、“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

6、加强预算管理,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并严格执行。未按规定程序研究审批的费用,不得开工支。

7、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

8、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准违规核销财务挂账和不良资产,不准违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不准将企业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经济实体。

9、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顶资金和委托理财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招标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物资设备采购、大宗办公用品采购、基建施工、科研项目、保险代理、中介服务等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标。

2、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招标或改变招标权限,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3、严格遵守招标纪律,任何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工作。

4、严禁泄漏标底等招标工作机密。招标工作期间,评标、定标人员不得单独会晤投标单位人员。

5、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顺序定标的,必须作出专题说明。

6、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营销服务

l、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严格执行相应的惩处规定。

2、严禁违规减免企业应收款项。严禁截留、挪用电费。

3、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偷窃电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多经企业改制

l、在多经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不得违反规定分钱分物,不得人为降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间的经济行为,防止不当关联交易。

第九条县级供电企业管理

1、加大对县级供电企业(含代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2、加强县级供电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业绩考核。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工程计划、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管理工作。

4、加强过程监督,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5、认真开展农电效能监察工作。

第三章惩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进行诫勉谈话,酌情扣减企业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得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

1、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的。

2、领导班子成员明知班子其他成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劝告、不制止、不报告的。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

4、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上报案件统计情况的。

5、未按规定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结算合同价款的。

6、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单位,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影响,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党组要求的。

2、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处,致使本单位连续或多次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和职务犯罪的。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未按照决策程序集体决定的,或个人、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改变集体决定的。

4、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

5、企业改制并购过程中,违规操作或恶意降低评估价值,变相收受好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建设工程和大宗物资采购中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的,通过透漏标底、干预评标等手段帮助他人中标的,以介绍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回扣的。

7、以单位资产作抵押借贷,用于个人投资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2、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取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3、“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拨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签订合同的,或擅自减免企业应收款项的。

5、指令或暗示财务人员作假账,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6、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经实体,谋取个人利益的。

7、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财产较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职务犯罪,由司法机关判处刑法实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制度规定和办事程序,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明显,但一时难以认定违纪违法的,可先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涉及领导干部原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实施追溯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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