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公司司机薪金管理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本公司出租汽车司机的薪金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出租汽车司机薪金的计算、发放等有关标准的确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除退休津贴和特别指令的项目外,不执行一般员工的薪金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司机的薪金体系如下: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业绩工资。
4、各种津贴。
(1)家属津贴。
(2)全勤津贴。
(3)无事故津贴。
(4)指导津贴。
(5)修理津贴。
(6)深夜津贴。
二、薪金计发
第四条除特别规定者外,薪金一律采用全额、现金方式发放。
第五条薪金的计算,从每月21日始,到次月20日止,发放日在每月28日,遇节假日及非出勤日顺延一日。
第六条按照法律和协议规定,公司扣除下述部分:
1、个人所得税。
2、健康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
4、其他协议规定应扣项目。
三、工资
基本工资。
第七条基本工资原则上实行日工资月付制。由于本人原因缺勤情况下,扣除相应部分。
第八条基本工资标准为:
日工资标准××元。
月工资额××元。
第九条当员工因正当理由缺勤时,经公司认定,按协议规定发给因缺勤而应扣除金额的部分或全部。
第十条司机因迟到、早退、因私外出耽误劳动时间,按日工资额中耽误的部分扣除。此项计算单位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者按30分钟计。
第十一条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按照情况发生之前的工资标准计算:
1、本人死亡。
2、本人退职或被解聘。
四、工龄工资
第十二条工龄工资是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的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工龄工资表
第十三条工龄的计算以每年四月一日为起止日。
五、业绩工资
第十四条按照出租汽车司机每月营业额,发给相应比例的业绩工资。
1、月营业额在××元以下者,计发营业额的9%;月营业额在××元以上者,业绩工资为超过部分的40%。
2、当出租车回车时间超过规定时刻,或超过最高运行公里界限,或未按公司规定做好营业记录等情况发生时,按规定扣发部分业绩工资。
(1)回车超过规定时间内,每迟到一小时扣发××元业绩工资。
(2)超过运行公里最高限时,每超过一公里扣发××元业绩工资。
(3)未按规定做好记录时,酌情扣发××元业绩工资。
3、扣发金额不超过日平均工资的1/2,月累计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1/10。
六、各种津贴
第十五条家属津贴的发放范围是与本人共同生活的、无谋生条件的、主要依靠本公司出租汽车司机抚养的直系亲属。符合规定者,从提出申请次月起开始发放。
1、配偶。
2、未满18岁的子女。
3、60岁以上的父母及祖父母。
4、未满18岁的弟妹。
5、残病亲属。
第十六条家属津贴标准如下:
1、配偶××元。
2、子女××元。
3、父母××元。
4、其他××元。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司机在一月中无迟到早退、无缺勤,即全勤劳动情况下,发给全勤津贴。
第十八条在工资计算期间内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车辆完好者,发给安全津贴。
领取交通安全津贴每月实际出勤营业必须在20天以上。
第十九条当出租汽车司机同时承担指导助手工作时,发给指导津贴。
1、半天指导××元。
2、整天指导××元。
第二十条当公司指派司机修理车辆时发给修理津贴。
一小时××元。
两小时以上××元。
三小时以上××元。
修理时间预计不足一小时或实际超过一小时但不足两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修理时间不足整小时的尾数亦可酌情发放。
第二十一条在深夜晚10时至清晨5时这一时间段工作者,按法定标准发给深夜津贴。
七、奖金
第二十二条奖金的发放按照《奖金发放规定》办理。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