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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农民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

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预防和杜绝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文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各个施工单位都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一、外用工的使用

为加快我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确实增加农民收入,承包

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选用除技术工以外的普工时,要使用当地的农民工,且数量不得低于50%。建设项目在审批总体开工报告和签发开工令前,承包人必须将使用外用工的数量等信息报项目执行办。项目执行办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协调,由当地县(市)或乡(镇)与承包人依法签订集体用工合同。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

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上报执行办。

2、承包人进场后,根据合同文件,应制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必须选定一名人员专门管理农民工工作,一并上报执行办。

3、承包人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内部定额测算的方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印刷宣传单,张贴到项目部及农民工驻地。

4、承包人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

1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5、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承包人结合本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6、承包人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7、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在施工阶段备查。

8、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所承担的工程再次转包第三方。否则按合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予以违约处理。

三、外用工的登记

1、工程建设项目在签发开工令前,承包人必须向执行办提交外用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籍贯、现场数码照片及外用工负责人(集体合同)(详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外来用工登记表表格),并集体到派出所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暂住证。

2、如承包人使用的外用工发生变化,必须将变化情况重新登记上报。

3、农民工人身安全要提供保证,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执行办在其开户的银行设立外用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专户。

2、执行办每月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中扣1 0%做为外用工工资保证金。

3、承包人必须每月足额发放外用工工资(不得打欠条),并在现场公布。同时将每月发放的外用工工资签字表报项目执行办核查。承包人按照规定满足以上第

1、2款后项目执行办返还外用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向每个外用工公布项目执行办举报电话。

五、外用工的驻地文明管理

1、承包人必须向外用工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房屋帐篷要相对集中,周围要建有较正规的厕所,周围卫生环境要保持干净。驻地要有明显的标志、标牌。

2、食堂要保持干净整洁,食堂要有管理制度,要有防蝇防鼠设备和措施,炊事员要有健康证,保证蔬菜供应,坚决杜绝集体食堂中毒事件的发生。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若发现有感染者必须立即隔离,并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上级机关。

3、施工人员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保持通风,不能几十人挤一间房,每人居住房屋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4、要给外用工提供施工作业的安全环境。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施工作业的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5、承包人应为外用工提供必要地劳动保护用品。

六、技能培训与守法教育

l、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外用工进行法律知识、职业、安全生产、公民道德等培训。

2、承包人应加强对外用工的守法教育,协调解决好外用工与当地居民、外用工之间、外用工与其他施工作业人员之间的关系,避免争执。

3、来疆的民工,应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加强外用民工的环境保护教育,要求外用工维护好施工现场、生活区范围内的环境,严禁破坏,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5、承包人应加强外用工守法教育,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预防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发生。

七、建立农民工管理监督体制

1、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举报制度。承包人成立农民工管理领导小组,从农民工中选定一名农民工代表参加,农民工代表有权监督农民工工资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举报。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2)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 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 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监理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⑴认真核对承包人的劳务合同;

⑵核查劳务合同执行情况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发放情况;

⑶定期召开承包人和劳务单位的协调会议,对劳务合同执行动态管理;

⑷定期检查劳务人员上岗证,特殊岗位培训发放及管理情况;⑸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及时督促并上报,同时在季度考核时扣分

3、承包人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将全线通报,在全年考核时给予扣分。

4、要求承包人将业主及监理所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公布在公开栏或其它醒目位置上。业主及监理单位收到有关举报后逐件登记并检查、落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人管。

5、农民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应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用工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执行办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协调,否则不予受理。执行办无法解决时,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7、执行办每月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作进行检查。

八、违约处理:

承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每违反一条收取违约金10000元,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群体性群众上访:封堵执行办大门,影响办公次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扣除上一季度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全线通报批评,降低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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