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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河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试 第一章 第一条 行) 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天河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社会、服 务群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构建天河党员志愿 者服务活动的平台,彰显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志愿者是指出于本人自愿, 在所辖的党组织 报名登记,自愿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共党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区委成立党员志愿者总队,由区委组织部主持 总队日常事务,分管组织的副部长任总队长,总队下设办公 室,主要负责全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的统筹管理、指导各街道 党员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全区性的党员志愿者活 动。 第四条 区属各党(工)委成立党员志愿者大队,分管党 务的副书记任大队长。大队在区总队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 实际,组织开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活动。 第五条 区属各党(工)委下属各党组织成立党员志愿者 服务队(小组) ,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任队长或组长,在 大队的指导下,组织党员志愿者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和群众服 务活动。 第三章 党员志愿者 第六条 党员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党的组织关系在天河区属各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预备 党员、已经确认党员身份并纳入天河区属党组织管理的 流动党员以及辖区内在职党员。

(二)本人自愿参加并有高度责任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

(四)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 事 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服从党员志愿者队伍指定服务工作的安排。 第七条 党员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党员志愿者队伍的活动和培训;

(二) 作为党内评先创优活动的参考条件;

(三) 对志愿服务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四) 有困难时优先获得组织和党员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 自由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六)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党员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队伍管理规定;

(二)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 不得以党员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 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 自觉维护党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党员志愿者的形象;

(六) 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志愿服务证件和服务标志;

(七) 其他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四章 登记 第九条 党员志愿者报名登记工作由各基层党(总)支 部负责。组织关系属天河区的党员在所在党支部登记,组织 关系不在天河的在职或流动党员可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登 记。党员登记后逐级上报党员志愿者大队和党员志愿者总队 备案。 第十条 登记时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河区党员 志愿者登记表》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特长、时间安排选择 由志愿者队伍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由党(工)委所属党员志愿者大队对申请人 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合格,申请人经志愿服务工作培训后确 定服务项目,并领取《广州市天河区党员志愿者服务手册》 (下称《志愿者服务手册》 )和党员志愿者标识。 第五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党员志愿者选择的服务项 目、特长及工作需要,将其编入一个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党员必须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活动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 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志 愿服务队予以确认并在《志愿者服务手册》中及时登记。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队伍应对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和定期培训,着重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 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五条 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 到要求的志愿者,可重新选择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党员志愿者要主动接受组织的指导和群众的 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党员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所需要的经费 由党员志愿者队伍所属党组织统筹。 第六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党员志愿者总队、党员志愿者大队和党员志 愿者服务队(小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各种志愿服务项 目,向已登记的党员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鼓励党员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 志愿者队伍认可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如需增加服务人手时 可请示志愿者队伍进行调配。 第二十条 党员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佩戴党 员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二十一条 党员志愿者应积极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 线、方

针、政策,培养和增强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意识、服 务意识、互助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党员志愿者总队和党员志愿者大队每年组 织 1-2 次党员志愿者集体为民服务活动;各党员志愿者服务 队(小组)可围绕社会、社区、居民服务工作,经常性开展 便民利民服务,把一对一帮扶老、弱、病、残和困难群众服 务常态化,将集中活动、分散设点、上门服务有机结合,为 社会为群众提供优良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与志 愿者服务活动,并把志愿服务时效作为预备党员考察和入党 积极分子考察的参考内容。党员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可与群 团组织志愿者队伍联动,发挥党组织的带头作用。 第七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授权志愿者总队定期总结党员 志愿者服务工作。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志愿者组织和参 加服务活动积极的党员志愿者个人进行表彰,授予荣誉证书 和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 第二十五条 党员志愿者受表彰的主要依据为服务时 间、服务效果和群众评价,由志愿者总队决定受表彰志愿者 名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服务手册》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 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培训、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 志愿服务荣誉, 《志愿者服务手册》在全区各党组织内通用。 《志愿者服务手册》和天河区党员志愿者标识由区委组 织部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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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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