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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建函〔2012〕3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位和主要功能

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主要功能: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等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适用范围

1.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火电、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1.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8名以上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名以上注册环保工程师和2名以上工程监理工程师;

(3)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环境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3)具有3 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项目总监还应具备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安徽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厅委托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安徽省境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2.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的管理

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取消在我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资格。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公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或者招标选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签订。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遴选出的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4.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制与设计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的要求,委派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总监主持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同步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5.施工期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备材料。

6. 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需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开展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以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

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

环境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通报和报告制度

在实施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

3.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4.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的;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

6.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八、法律责任

环境监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环境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环境监理机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得转借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不得转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等。如有上述不正当行为,我厅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等处罚;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由于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环保部如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新规定,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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