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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项目建议书阶段

凡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必须向环保局开发监督科申请审批。项目审批人员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程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深度。

审批时限:一般当日办结,特殊情况三日内办结。

2、可行性研究阶段

(1)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于对环境基本无影响或对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有较成熟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和部分中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自己填报。有一定难度应委托持环评证书单位填写。对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不召 开审查会直接批复。

审批时限:

a、环境影响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办理,尽量做到当天办结。 b、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影响分析,5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文条件:

a、环境影响报告表或附环境影响分析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d、项目污染物产生明细及防治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中型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必须由持有环评证书的单位编制,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按报告书审批程序办理。 A、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

评价大纲批复可根据项目工作深度分为复函(不召开审查会)和审查批复,环评大纲审查会可请业务对口专家主持,但专家人数要限制。

审批时限:

a、复函在相关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办理。

b、审查批复在评审会后按要求备齐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办理。

办文条件:

a、报批的环评大纲 b、环评大纲的请批报告 c、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d、专家组评审意见 B、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查,报告书必须经专家审查后才能批复。 审批时限:接到报告书及相关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文条件:

a、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后) b、当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c、报告书请批报告 d、专家组评审意见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污染物防治方案

3、设计、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

(1)环保设计专项审查

污染物防治方案完成后必须经环保局审查备案,根据《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污染物防治方案必须由持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证书单位编制,否则不予受理。

审批时限:接到符合规定的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试运行申请批复

项目在完成建设后,应向环保局申请试生产,项目管理人员应现场踏勘后,经予批复。

审批时限: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文条件:a、试运行申请报告

b、检查污染物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

(3)竣工验收

大型建设项目或污染影响较大的中型建设项目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项目可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

建设单位需委托负责验收的同级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项目需进行回顾性评价。

审批时限:在材料备齐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验收会(特殊情况和建设单位协商),验收会后3个工作日办结。

办文条件:a、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b、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表(书)

c、环境监测站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回顾性评价报告书 d、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资料 昆山市商业设置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业设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餐饮娱乐服务业、车辆维修清洗业、建材经营加工等商业设置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商业设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工商、卫生、城管、规划、建设、交通、文广、公安 (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新建餐饮娱乐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合法的商业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非商业用房一律不得改变用途作为商业设置经营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新建餐饮娱乐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于居民住宅楼,商业与居民住宅楼混合用房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娱乐服务项目。

(二)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消防、卫生设施,做到与餐饮娱乐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消烟、除尘、除油、隔声、减振、废水排放、热辐射处理等均符合环保标准。油烟净化装置必须安装在室内:。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所在多层建筑物最高位置。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或者医院、学校等1 0米以上。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按建设部、交通部有关规定,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停车位、指标为:机动车车位1.7个、非机动车车位3.6个。

第五条居民区不得经营制作铝合金、木器加工、汽车摩托修配等业务。市中心区域从事汽车维修与清洗、铝合金加工等易产生污染的行业要进行清理整顿,逐步迁移。新办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企业鼓励进入专业市场经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商业设置必须执行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定期、如实地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办审批商业设置实行告知、承诺、公示、.听证制度。申请开办商业设置凡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环保审批。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标准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提交防治环境污染书面承诺,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示其承诺,公不时间不得少于7天,征得相邻房屋产权人的书面面意。凡新开办易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具体听证办法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新开办餐饮娱乐服务项目,经营者未实行承诺公示,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装修改造的,其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营业或试营业,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营业;已批准营业后,油烟排放、噪声治理、污水排放等不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限期整改。

第九条 现有无油烟污染的餐饮娱乐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现有餐饮娱乐服务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或进行重新装潢、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书面报环保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条 建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会商制度。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业设置规划和环境污染控制管理标准。环保部门要通过商业设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批把关,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抄告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市城管执法局、卫生局、交通局、文广局、公安局(消防)等要积极参与现场踏勘调查和会商,并及时将有关涉及环境污染管理方面的意见反馈环保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以及文广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交通部门机动车专项维修许可等,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商业设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取证,对无证无照经营开设影响环境的商业设置要依法从严查处;对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影响居民生活的商业设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营业主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有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范围暂定:东至黄浦江路,南至312国道改道线,西至虹祺路,北至339省道。各镇镇区商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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