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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2月24日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是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熟悉宪法、法律。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以及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高效,密切联系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议事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介入和参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并承担审查工作,听取旗审计局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与财政、计划、审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审查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承办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

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六条 民族科教文化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全旗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与教育体育、文化、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的联系;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关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有关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负责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承办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承办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自办和催办工作;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八条 农牧业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围绕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目标和我旗农牧业方面的热点、难点,依法搞好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办理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农牧业工作方面的议案、质询案;负责与农牧业局、林业局等农口部门的联系;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对旗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农牧业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业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九条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旗人大常

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代表工作、选举工作和人事任免与监督等工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催办、监督和检查;负责联系本旗内的旗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并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负责审查 “一府两院”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议案,并将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按照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负责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及任期法律知识考试、政绩考核等项工作;按照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会同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实绩进行监督;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旗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旗内旗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侵害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案件的申诉、控告,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承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评议、监督等有关工作; 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坚持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汇报工作,并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按照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要点和流程,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每季度作出工作安排,年底写出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密切合作,配合上级部门搞好工作。

第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围绕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凡“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报告,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开展相应的调研活动。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沟通,通报有关审议议题和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及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使所报材料符合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活动制度,认真组织好每年的相关工作会议,广泛征求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除常委会安排的调研以外,各工作委员会要自选题目开展调研1次。

第十六条 按照常委会的授权,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提供信息和参考。

第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及时掌握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注重成效,督办到位。

第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善于主动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并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善于从客观的、全面的、法律的高度,归纳和提出问题。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切实增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报告在认识上有高度、分析问题有深度、提出建议有力度,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二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提高创新意识,增强工作实效,本着依法办事、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研究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勇于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责任区划分,负责联系本责任区内自治区、市和旗人大代表,并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负责联系各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团,为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供法律、业务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代表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并认真撰写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某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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