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 与 书
赠与人:侯小舟,女,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304196810231029,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AC1701
赠与人:刘志文,男,一九六八年八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304196808100513,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AC1701
受赠人:侯四海,女,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304196810231045,现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三号B座725室
赠与人侯小舟与刘志文系夫妻关系,二人于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登记结婚。受赠人侯四海系赠与人侯小舟的妹妹。侯小舟与刘志文就夫妻共有的、经侯小舟经营所得的叁佰陆拾万元人民币自愿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赠与事宜具体如下:
第一:赠与人保证上述财产系侯小舟合法经营所得,无财产权利瑕疵; 第二:鉴于赠与人系受赠人的妹妹,现赠与人自愿将上述财产赠给受赠人侯四海个人所有;
第三:赠与人承诺:本赠与书签订后且根据受赠人的意思及需要,赠与人同意以银行转账和/或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财产一次或分次交付给受赠人;
第四:赠与后,该财产作为侯四海的个人财产,她有权按其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公司、自用等处分行为); 第五:本赠与系无偿赠与,不附义务。
本赠与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赠与人:赠与人: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赠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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