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产证、存款证明、债券、股权证等);
三、赠与合同(书)的草本;
四、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等);
五、赠与房屋的价值评估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如书写赠与合同(书)不便的,可不提供上列第三项证明材料,而委托
公证员根据其意思表示代为起草,付代书费。
二、申请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则应提供本人印章。
三、赠与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公证手续。
四、赠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四、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有效委托
书、本人身份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一、如申请人或关系人已在境外的,则另需提供护照(含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
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一般为有关部门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
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资料。
三、申请人已注销户籍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资料反映的,还需提供原住
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赠与公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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