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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炎陵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炎陵县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机制,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扶贫办(农业综合开发办)、县农机局等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国债资金;

二、省级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

三、市级财政支持分配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

四、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以及我县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本级预算配套资金。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体现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益原则;

四、整合使用,重点投放。

第六条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业支出: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场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农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技术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产品质量、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农业产业化等;

二、林业支出:财政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林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森林培育、林业技术推广、育林基金、森林防火、林业产业化等;

三、水利支出:财政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小型农田水利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县及以下单位要求立项的,须向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初步考察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县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 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县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初总体安排方案商

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县长批准,由县财政局与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批复项目申报文件。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对投资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项目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条 上级立项批文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资金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督促立项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县以下项目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验收报告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复查。县级项目单位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变更必须报上级农口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的审核、预算计划编制、下达和监督管理。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对上级按预算级次发文下达我县农口行业主管部门

或乡镇的财政支农资金,各农口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根据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上级文件只明确了预算支出科目没有预算级次的财政支农资金,根据支出类型,由项目管理单位和农口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的实际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以及本级预算配套支农资金,按照预算编制的法定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在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计划,确需更改的,单位必须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资金根据各类资金的具体要求,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和县级报账等制度管理。

(一)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二)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的财政支农资金,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三)按照上级财政支农资金文件规定,需实行项目报账制管理的资金,严格按相关项目的报账制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四)涉及到项目工程的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县财

政局在审核工程预算的基础上,按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将资金直达材料设备物质供货商、工程建设单位或承建人;

(五)对个人的补助、补贴、扶持和救助的财政支农资金,资金直达个人帐务。

第五章 财政支农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场)要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县级财政将充分利用政府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社会中介审计等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县级财政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单位同类专项资金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对全县财政支农资金建立绩效考评体系,量化各项考核指标,以评分制按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绩效考核与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等相结合,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以权谋私、挪用、贪污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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