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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

(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1、重点河流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项目;

3、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等。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

2、中水回用项目;

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

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项目

1、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2、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要求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给予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30%的奖励。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以前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已给予支持的项目;

4、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

5、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6、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材料

1、《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其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污染防治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环境保护篇章不能代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支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的完成情况等;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试运行及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标准要求等;效益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辅助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六、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实行属地原则。通过项目所在的县(区、市)财政、环保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项目所在地为直管县的,由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核,在《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

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报送具体要求

1、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材料需与汇总表顺序相对应。

2、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二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一份报送省环保局。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不予受理。

3、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环保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项目管理

(一)材料审核

省环保厅对申报项目基本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技术审查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论证,按照项目类型分类并根据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现场核查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

省财政和环保部门依据核查报告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具体可用于后续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其他污染治理项目或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环境保护项目类支出。

(五)项目监督

各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改正,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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