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栽培经营合同
编号:
甲
方:
镇(场)
村委会 乙
方:
(即:承包造林地造林者)
乙方向甲方申请栽植果树
亩,双方协商签定合同。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栽植完果树
亩,品种
,栽植密度为株行距
米×
米、
株/亩,其中营造杨树防护林
亩。
2、乙方栽植果树的经营管理,经验收按造林作业设计施工,达到《开鲁县经济林“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享受林业生态建设扶持政策。
3、如果乙方以栽果树为名,改变经营性质行耕种之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按禁垦禁牧政策规定处罚。
4、乙方造林验收合格的,次年方可以耕代抚,但不许种植高棵粮经作物,种植作物距果苗要超过60厘米。否则,甲方协助森林公安按禁垦禁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造林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果树经营没达到标准要求,不能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1)没有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和检疫合格证或用砧木或劣质苗造林; 2)防护林不完善,四周防护林带距果树最外行超过8米; 3)没按作业设计施工,初值密度不符合标准或成活率低于85%;
4)在沼沙坨上建园,地势高低不平,土壤为风沙土类,没有经过农家肥或黑土改良,栽植行非畦田式整地,栽植像杨树一样大犁开沟,沟内挖穴植苗的;
5)畦田式整地,畦宽低于50厘米或果苗栽植在畦埂上的;
6)苹果、梨、李定干高度高于70厘米,整形修剪基部少于3主枝,成杨树状; 7)林地中耕抚育不及时,果树垄内杂草丛生的。
6、合同有效期直至果树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甲乙双方各一份,林业部门存档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果树栽培经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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