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内部风险控制监督审议评价体系,实现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目标,根据《关于加强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是在监事会领导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联社经营班子、职能部门、营业网点履职是否到位、履职行为是否规范等定期进行审议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到位,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机构设臵
第三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成员由联社监事会有关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社监事长担任。
第五条 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岗位职务变动,自动解除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主任提名补足委员人
1 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履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1、评价联社经营班子对理事会决议及各级管理部门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评价联社各职能部门执行制度、规范管理、岗位履职情况。
3、评价各营业网点安全防控及依法合规经营开展情况。
4、联社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履职评价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定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联社章程、联社相关管理制度及本议事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联社统一保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议评价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反馈被审议评价单位,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抓好落实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被履职对象包括联社经营班子、职能部门和营业网点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履职情况报告上报联社,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业绩、主要做法、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五个方面。
第十六条 对联社经营班子履职情况每半年评价一次,于当年7月、次年2月以前进行。对联社职能部门、营业网点履职情况每年评价一次,于次年2月底以前进行。
第十七条 被评价对象收到履职评价结果应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在收到履职评价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联社履职评价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3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联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社履职审议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