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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 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

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八条 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区编委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

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区编委全体委员。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区编委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委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区编委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区编委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区编委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办法。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重大事项,审议区编委办拟订的改革方案或“三定”方案,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与调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裁定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编制、职能、领导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及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调整方案。

(七)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区编委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八)审批副科级以下人员的逆向调动用编计划。

(九)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审议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

(十)审议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十一)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十二)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十四)审议区编委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区编委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讨论研究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3、审定股级、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更名、增挂牌子及领导职数配备。

4、审定各系统内人员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平行流动。

5、讨论研究区编委办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决定区编委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7、其他需要区编委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委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 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委办拟稿,经区编委办主任审查、分管编委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须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区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委办

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委办文件行文,由区编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须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区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区编委办报送区委常委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区编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编委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章 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凡经区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委办经请示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区编委办办理用编许可,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由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

编外用工管理决定及年度编外用工计划,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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