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
1、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作乙方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乙方死亡或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本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 ,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双方。
4、乙方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乙方作出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薪资随岗位调整
甲方实行“薪随岗动”的制度。乙方薪资按照其岗位设定,甲方在合理调整乙方岗位时,有权相应地调整薪资,薪资标准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五、商业秘密保护
乙方对任职期间获取的甲方技术、贸易及业务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全部由从业人员本人因工作而构思获得。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法、过程、程序、成份、发明、机器设备、模具、电脑软件、研究计划、产品设计及构思、客户名单、价目表、供应市场及来源供应商、协力厂商、模具厂商、生产及商品系统与计划、生产地点及资讯人员、档案、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其它有利于公司竞争优势之资料、信息或凡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有害威胁之资料、信息。
乙方任职期间获得、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于任职期间或离职期后之任何时间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揭示、泄露于他人。
乙方不当泄露、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六、竞业禁止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受聘,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当赔偿造成的单位损失,或所得的收入归单位所有。
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
乙方离职应当提前三十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未通知或通知不满三十天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乙方离职后安排其他人加班处理其岗位事务所发生的加班费、临时紧急招用新员工发生的费用、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业务损失,以上损失赔偿可以在薪资中扣除。
八、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为 ;个人电子邮件为 ;手机号码为 ,以上讯息如有更改将及时书面通知单位,未通知更改的,发送原址视为送达。
九、员工手册确认
甲方员工手册(2009年版)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签定前乙方已经获得到手册原件一册并已完整阅读,对内容没有异议,愿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