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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12)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自检自查表

根据卫生局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进行自检自查。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

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出生医学证明》用完时,需指定人员带《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到县妇幼保健站申领,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记录存档,并将其送交县妇幼保健站。

南华玛俐娅妇科医院2013年9月10日

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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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12)
《出生医学证明 (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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