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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游戏室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事人:周运芝,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48周岁,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1225602X,住址: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慎韩赵村韩东队5号,现在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商贸城经营游戏室。

2011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位于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商贸城内的当事人游戏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提供不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11年2月22日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1年1月份开始,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商贸城经营游戏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催办执照通知书》,至2011年2月18日,当事人仍提供不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至案发非法经营额达30000元,无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催办执照通知书》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经过;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无证照经营游戏机室的违法事实成立。

2011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颍工商行听字〔2011〕2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之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十七条第(1)项:“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颍上县工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工商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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