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民事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施绍清,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工人,吉首市公路局(坡头公班)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联系电话:13207436177。

再审申请人:杨二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务农,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联系电话:15007419647。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聂善文,职务:处长。

再审申请人施绍清、杨二花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5月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湖南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撤销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中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支持再审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如下:

一、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的起诉,才与法有据。事实

1、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没有取得申请人房了的房产权,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不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那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吉首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

2、申请人的房子及场地在被申请人修高速公路前后都用于经营南杂店及修理汽车和加水及洗车,场地面积及经营规模很大,有储水池两个、修车机房、修车场、洗车场等(有营业执照),且该地段不在高速路的红线范围内。吉首市矮寨高速公路征收于2005年开始,2006年结束,2007年施工。被申请人在2008年2月施工爆破过程中,在申请人的门前爆破,把申请人的房子炸损了(经营的货物及门窗、冰箱等都已经全部炸飞掉了),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申请人因没有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解释、道歉和补偿,无奈之下就去堵工。因此吉首市国土局2月25日才与申请人就房屋炸损问题进行协商,并强迫其签订补偿协议(如果申请人不接受该154319.86元房损费,那么申请人的房子和经营的货物就白白被炸损,将会一无所获。为了挽回部分财产损失,申请人不得不签下这份不合理的协议书)。事实

3、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足以证明是房损补偿费,不是征收搬迁补偿。因为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没有地基补偿和地基安置协议(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征收补偿在前,施工在后,施工过程中因炮损达成的协议,不能视为征收)。事实

4、申请人在2009年底还对炸损的房子进行装修(花去装修费15000元),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还租用申请人的房子给民工居住,支付申请人房租费。后2011年左右被申请人修机房时,还请申请人看守机房,支付申请人工资1800元每月。以上证据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子进行征收,而吉首市国土局补偿给申请人的是房损费(该协议上明确没有地基安置费用)。既然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房子也没有被高速公路占用,那么被申请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征收关系,于法无据,一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改判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依法提起抗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原告延期38天支付答辩人补偿费还必须支付答辩人违约金,原告延期了38天(按每天0.1计算乘以38天等于586378元)。如果按照该协议履行,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该笔费用才合理合法。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改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高速公路完工后,申请人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子之内,被申请人从没提出异议,故现被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理由

1、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2、事实证明申请人的房子并没有被征收。事实A、高速公路并没有因为申请人的居住无法施工和开通使用;B、申请人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子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侵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受法律保护。

四、被申请人的高速公路2011年完工,并于2012年正式开通,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居住自己的房子,依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判也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不予改判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此致

湖南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施绍清 杨二花 2016年 月 日 请求不拆基本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施绍清,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人:杨二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房子所有权和使用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00年底,从矮寨村坡头公路边10米外购买了一处石头荒山后,自己创建整平为宅地基,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砖混结构的房子,从修好房屋起一家4口一直住在房子,用于经营南杂食品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维持一家人的生计。2008年被吉茶高速公路施工炸炮时严重毁坏了申请人的房子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申请人多次找施工队解决未果。后在申请人堵工的情况下,吉首市国土局才给申请人进行房损补偿154319.86元(该费用包括房子、南杂、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等等),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其还给申请人承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给叫申请人搬迁,后来因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安置好地基就没有叫申请人搬迁。于是2008年下半年申请人将炮损房子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2015年5月。在该期间申请人还将房子出租给高速公路施工队使用、同时也出租给时建经营餐馆、在高速公路修机房时还收取了其的看管费和租金等等。在该期间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找申请人搬迁并进行安置。直到2015年5月吉首市人民法院才通知申请人领取湖南省调整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下称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未到现场勘查就草率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上级各领导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上级各领导部门维护申请人对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让申请人才有所居。

理由:

一、该住房是申请人的唯一合法住房,高速公路施工炮损在前,签订补偿协议在后,高速公路管理局处假借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占申请人的房子为其所有是假公济私,请求政府部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房产权。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房子2008初被吉茶高速公路施工炸坏,根本没有理会申请人房子受到的损害而继续施工,申请人因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答复后堵工,因此吉首市国土局才与申请人协商房子炸损的问题,与申请人签订名为《拆迁补偿》实为房子炸损补偿的协议。因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未对该房地基进行补偿,同时口头承诺给申请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让申请人重新建房,地上附着物补偿就是那么多,不拿也不再补偿房损费继续施工。

2、签订协议后并没有给申请人安置地基叫申请人拆迁。

3、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施工过程中,修机房时也没有叫申请人拆迁;申请人对炸损的房子进行装修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还支付上诉人工资1800元第月叫申请人守机房。

4、高速公路施工在前,申请人的房子被炮损在后,事实上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是《房损补偿协议》不是《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上充分说明申请人的房子不是拆迁对象,吉首市国土局补给申请人的就是房损费让申请人对房子进行重新修建,而不是拆迁。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调整公路管理处主张拆除申请人的房子就应当给申请人的房子进行安置。更何况吉首市国土局的补偿协议上根本没有对申请人的地基进行安置,同时申请人的房子与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政府部门依法解决协调。

三、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产权已被其征收的合法依据,依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拆迁补偿协议是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不是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时其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其已征收申请人的房子的法律依据。故其没有资格主张拆迁申请人的房子。

四、假如当初签的是《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吉首市国土局延期支付申请人拆迁费还必须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6000元(按每天计算),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拆迁申请人的房了,就应当支付申请人该笔费用(16000元每天乘以实际违约天数38天的总数)和合理进行安置。

五、申请人从高速公路施工至现一直住在自己的房子内,没有被要求拆迁,同时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期间还收取了房租费等等,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房子不是征收而是炮损。

六、在该高速公路被征收路段,有许多村民被征收一直没有被拆迁,同时还重新修建新屋居住或用于经营生意,根据行政行为依法依据有同等性原则,申请人的房子依法不予拆除。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并且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没有被要求拆迁还收取了房租费等等。故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拆迁申请人的房子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上级部门依法维修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

此致

各上级领导部门

申请人:施绍清 杨二花 2016年6月26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